基金资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资产清算组,在基金资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资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资产清算组. 1、 基金资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资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资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资产清算组. (1) 基金资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资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资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资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资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资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资产清算组,在基金资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资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