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赎回. 是指开放式基金成立之后的存续期内,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要求乙方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赎回. 第六十三条 赎回是指投资者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只能在开立基金份额所对应交易账户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赎回。
基金赎回. 第六十八条 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赎回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须在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中予以载明。
基金赎回. 第88条 赎回是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已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申请向基金管理人售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的赎回以书面方式或经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赎回. 第九十九条 投资者只能在基金份额托管所在的托管点办理赎回。赎回采取 “未知价法”,以“份额赎回”。赎回款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基金赎回. 第一百〇二条 投资者只能在基金份额托管所在的托管点办理赎回。赎回采取“未知价法”,以“份额赎回”。非 QDII 基金赎回款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QDII 基金赎回款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指定账户。
基金赎回. 是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已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卖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赎回. 指开放式基金成立之后的开放日,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按相关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乙方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