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情形 样本条款

处罚情形.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 向磋商小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处罚情形. (1) 不明码公示饭菜价,处违约金 500 元/次。 (2) 不遵守双方协商统一规定的饭菜价格,查出一次处违约金 500 元。 (3) 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操作间,发现一次处违约金 500 元。 (4) 生熟盆必须明确标志,分开使用,否则发现一次处违约金 50 元。 (5) 剩饭、剩菜不准隔顿使用,否则发现一次处违约金 1000 元。 (6) 冰柜定期清理、生熟分开存放,违者处违约金 1000 元 /次。 (7) 对餐具及用具应及时按规定消毒,否则处违约金 1000 元/次。 (8) 垃圾必须送到指定地点,乱倒垃圾,发现一次处违约金 500 元。 (9) 操作间打扫不干净,发现一次处违约金 500 元。 (10)工作期间不准员工酗酒、赌博,发现一次处违约金 1000 元。 (11)不准超范围经营,否则发现一次处违约金 1000 元。 (12)工作期间,不按要求上班期间穿戴统一工作牌、工作服、工作帽,售饭窗口和熟食间操作员工还需佩戴口罩和手套。不按上述要求着装,发现一次处违约金 500 元/人。
处罚情形.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4.1 投标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期后撤回其磋商的。 24.2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4.3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4.4 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4.5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24.6 未按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24.7 将采购合同转包的。 24.8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24.9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24.10 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24.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罚情形. ‌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磋商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4.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结果的。 24.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4.3 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4.4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24.5 未按照采购、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24.6 将采购合同转包的。 24.7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24.8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24.9 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处罚情形.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4.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后撤回其投标的。 24.2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4.3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24.4 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4.5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24.6 未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24.7 将采购合同转包的。 24.8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24.9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招标合同的。 24.10 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24.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罚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投标人的成交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省财政厅依法进行处理: 24.1 投标人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4.2 投标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4.3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24.4 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4.5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24.6 未按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24.7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24.8 成交投标人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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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甲方(盖章) 代表: 乙方(盖章):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