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 能 状 态的 争 议 处理 样本条款

失 能 状 态的 争 议 处理. 本合同所约定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或伤残等级均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证明。若我们或相关权利人 6对医生诊断结果或鉴定结果有异议,则由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7进行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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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文件格式 15.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填写。因不按要求编制而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5.2 投标人可对本招标文件“招标项目要求”所列的所有服务进行投标,也可只对其中一包或几包的服务投标;若无特殊说明,每一包的内容不得分项投标,原则上按照整包确定中标供应商。 15.3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15.4 如投标多个包的,要求按包分别独立制作投标文件。 15.5 投标文件(包括封面和目录)的每一页,从封面开始按阿拉伯数字1、2、3…顺序编制页码。

  • 健康診断 会社は、法令の定めに該当する社員に対し毎年定期に、健康診断を行う。

  •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评标办法前附表‌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31358600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联系人:陈颖华

  • 旅費(航空賃 担当業務 航空券クラス (C/Y) 回数 航空賃単価 (円)

  • 序 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营业利润 一、 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 適用法律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依本契約發生債權債務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 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本次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以本协议签署日前 30 个交易日招商轮船 A 股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由双方协议确定,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3.83 元,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 2,938,201,907.35 元(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由乙方以现金支付。

  • 支給材料及び貸与品 発注者が受注者に支給する工事材料(以下「支給材料」という。)及び貸与する建設機械器具(以下「貸与品」という。)の品名、数量、品質、規格又は性能、引渡場所及び引渡時期は、設計図書に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