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終止效力. 本契約終止時,於終止範圍內,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雙方權利及義務一律終止。但終止前已發生之權利及義務不受影響。
契約終止效力. 20.5. 1 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終止時,於終止範圍內,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雙方權利及義務一律終止。但終止前已發生之權利及義務不受影響。
20.5. 2 本契約部分終止時,甲方得併同終止部分附屬事業經營權利。
契約終止效力. 16.4.1 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終止時,於終止範圍內,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雙方權利及義務一律終止。但終止前已發生之權利及義務不受影響。
16.4.2 雙方合意終止效力 除應依第 16.4.1 條辦理外,並應另行議定有關資產返還及移轉與其他權利義務關係。
16.4.3 因可歸責乙方事由終止之效力
1. 除應依第 16.4.1 條辦理外,甲方得押提乙方留存之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以扣抵乙方應給付之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基於本契約甲方 有權向乙方請求支付之費用。
2. 甲方應要求乙方限期移除一切乙方資產,雙方並應依本契約第 11 章規定辦理資產返還及移轉。
16.4.4 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不符公共利益,甲方終止之效力
1. 除應依第 16.4.1 條辦理外,甲方於扣除乙方依本契約應付之違約金或其他債務後,應返還乙方留存之履約保證金之全部。
2. 雙方應依本契約第 11 章規定辦理資產返還及移轉。
16.4.5 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發生而終止之效力
1. 除應依第 16.4.1 條辦理外,甲方於扣除乙方依本契約應付之違約金或其他債務後,應返還乙方留存之履約保證金之全部。
2. 依公平誠信原則,由雙方協議後續處理方式。
3. 乙方應移除其一切資產及設備,雙方並應依本契約第 11 章規定辦理資產返還及移轉。
契約終止效力. 20.5.1 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終止時,於終止之範圍內,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雙方之權利及義務一律終止。但終止前已發生之權利及義務不受影響。
20.5.2 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終止時,於終止之範圍內,除甲方同意無須終止或塗銷地上權外,乙方依本契約取得之地上權一律終止,乙方應塗銷地上權登記,並返還土地予甲方。
20.5.3 本契約部分終止時,甲方得併同終止部分附屬事業經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