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情事. 租賃物遭受不可抗力情事之處理:
不可抗力情事. 租賃物及投資興建設施遭受不可抗力情事之處理:
不可抗力情事. 投資興建設施遭受不可抗力情事之處理:
不可抗力情事. 本契約所稱不可抗力事由,係指該事由之發生須非可歸責於雙方,亦非雙方得合理控制或縱加相當注意亦無法防止、避免或排除,且足以影響本契約一部或全部之履行者,包括但不限於:
不可抗力情事. 租賃物及維護管理設施遭受不可抗力情事之處理:
不可抗力情事. 本契約所稱不可抗力事由,係指該事由之發生須非可歸責於雙方,亦非雙方得合理控制或縱加相當注意亦無法防止、避免或排除,且足以影響本契約一部或全部之履行者,包括但不限於:
1. 戰爭(無論是否宣戰)、侵略、外國敵人行為、叛亂、革命、暴動、內戰、恐怖活動。
2. 因核子燃料或廢棄物燃燒或爆炸所生輻射或放射線污染。
3. 天災,包括但不限於地震、水災、海嘯、閃電或任何自然力作用。
4. 不可歸責於乙方或其承包商所致罷工、勞工暴動或其他勞資糾紛,致足以影響本契約之履行。
5. 於施工過程中,發現依法應保護之古蹟或遺址,致對工程之進行或預訂之營運開始日產生影響者。
6. 用地具有環境污染情事,致影響興建者。
7. 因重大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災害者。
不可抗力情事. 甲方及乙方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不可抗力情事. 本契約所稱不可抗力事由,係指該事由之發生須非可歸責於雙方,亦非雙方得合理控制或縱加相當注意亦無法防止、避免或排除,且足以影響本契約一部或全部之履行者,包括但不限於:
1. 戰爭(無論是否宣戰)、侵略、外國敵人行為、叛亂、革命、 暴動、內戰、恐怖活動。
2. 因核子燃料或廢棄物燃燒或爆炸所生輻射或放射線污染。
3. 天災,包括但不限於地震、水災、海嘯、閃電或任何自然力作用。
4. 不可歸責於乙方或其承包商所致罷工、勞工暴動或其他勞資糾紛,致足以影響本契約之履行。
不可抗力情事. 租賃物及投資興建設施遭受天然災害之處理:
不可抗力情事.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不可抗力之事故,係指天災人禍而非訂約雙方所能控制並經甲方認可者,其內容包括:
(一) 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