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文书的有效性. 委任投票代表的文书及作为其签署依据的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如果有的话),或者该授权委托书或授权文件经公证的认证副本应当存放于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需要获得受托人的批准)在有关召开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中指定地点;或者如果存放的地点并未得到指定,则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办公所在地,但该等文件应于该委派投票代表拟议投票的持有人会议召开或延期会议(或投票开始之前(在需要投票的情况下))前至少四十八个小时内被存放到上述的地点,否则该委托文书将不会被视为是有效的。所有委派投票代表的文书自签署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后失效。
委托文书的有效性. 委托文书及授权书或其他授权(如有)签署或公证的授权书副本应在受托人批准后投递到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在会议召开通知中指示的地点;如果未指定地点,则选择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办事处。投递时间不晚于文书中的指定人员予以投票的会议或延期会议召开前 48 小时(或,任命进行投票的时间前的投票),但未履约时委托文书将视为无效。任何委托文书自其签署日期起 12 月到期之后都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