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管理权限. 甲方将丙方的股权、收益权、处置权之外的权利,包括经营决策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生产安全管理、行政管理等权限授予乙方管理:
委托管理权限. 为明确起见,委托管理期限内,乙方的管理权限受限于以下约定:
(1) 在委托管理期间,永慈医院资产、债权、债务的法定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不变;
(2) 永慈医院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乙方不享有对永慈医院的收益分配权,在委托管理期间永慈医院自负盈亏;
(3) 除非经甲方同意,乙方在委托管理期间内无权从事以下行为:
(a) 变更永慈医院的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
(b) 处分、转让永慈医院的任何资产;
(c) 以永慈医院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
(d) 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
委托管理权限. 为明确起见,委托管理期限内,乙方的管理权限受限于以下约定:
(1) 在委托管理期间,目标公司原产权隶属关系、资产、债权、债务的法定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不变;
(2) 乙方不直接享有对目标公司的经营收益,在委托管理期间目标公司自负 盈亏;
(3) 除非经甲方同意,乙方在委托管理期间内无权从事以下行为:
(a) 变更目标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
(b) 处分、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及任何资产;
(c) 以目标公司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
(d) 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
(e) 行使其他应由目标公司股东行使或决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