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營運要求 样本条款

委託營運要求. 6.2.1 營運資產之範圍、點交及處理 1. 本契約簽訂後,甲方列冊(1式2份,雙方各存1份)點交乙方代為管理之財產及物品;雙方至遲應於訂約後10日內依使用現況辦理點交,並經雙方確認無誤,由乙方簽收。 2. 本契約標的範圍內設施點交時,如有未完工或瑕疵或故障,雙方應於點交之財產及物品清冊中註明,並得由甲方於期限內完工或修復後,再點交乙方維護並保管之。點交後,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並就委託營運標的及其附屬使用設施負責維護及保管。 3. 本契約標的範圍內點交之財產及物品,皆為營運期屆滿、終止或契約解除時,必須返還之物品。乙方如使用不當或有其他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導致該財物毀損滅失或不堪使用時,如該毀損滅失或不堪使用無法由本契約第12章所定之保險所涵蓋,乙方應自行購置相同或經先行徵得甲方同意後以不低於原財物原有功能之新品替代。 4. 本項財物達使用年限,應配合甲方辦理報廢,乙方基於營運需要,得自行添購新品替代,其所有權屬於乙方。 5. 財物未達使用年限而不堪使用時,乙方應於營運之期限內重置或購置相同或不低於報廢品原有功能之新品替代,並應於購入7日內無償移轉其所有權予甲方,並通知甲方登記於財產及物品清冊。乙方並應將甲方財物分類編號標示於明顯處,乙方對於該財物僅有使用管理權。 6. 委託營運期間屆滿、終止或本契約解除時,乙方應將該代甲方管理之財物依現狀返還甲方,但如有減損其效用之瑕疵,乙方應更換新品。 6.2.2 乙方應負擔事項 1. 乙方營運期間應自費負責維護甲方所交付範圍內之標的物及其附屬設施。 2. 乙方應自負盈虧,負擔營運所衍生之各項稅捐(不含甲方應繳納之房屋稅及地價稅)、規費、維修、行銷、人事及因違反法令應繳納之罰鍰等費用。 3. 乙方應於點交完成之日起6個月內,依投資執行計畫書內之投資金額、項目及內容 完成投資。 4. 有關水電費部份,甲方於委託標的範圍內設有水電(分)錶者,由甲方依據臺灣電力公司及臺灣自來水公司之計費標準計收;乙方應於各期水電費通知單繳納規定期限前,依甲方指定之方式及期限繳納。水電費逾期繳款依下列方式處罰: (1) 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2) 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四。 (3) 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八。 (4) 逾期繳納在三個月以上者,一律按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十。 (5) 逾期繳納在三個月以上,經甲方公文發函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書面通知逕行終止契約及依法追繳其所欠費用,並沒收履約保證金,乙方不得異議。 6.2.3 營運之限制事項 1. 本計畫設施委託營運後,應維持「設施」之名稱,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變更。 2. 甲方無償授權乙方於授權契約約定之範圍內使用甲方之商標。 3. 乙方如須使用甲方之商標或名稱時,應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始得使用,乙方之商標或名稱得使用於或出現於員工制服、餐飲用具、備品、發票、收據或其他經甲方書面同意之場地、物品或文宣品。乙方為營運設施有使用其商標或名稱之必要時,應於合理且適當之範圍內使用之。如甲方因乙方使用本計畫設施之商標或名稱,導致名譽受損,或受有其他之損失,甲方得向乙方求償。 4. 乙方如欲於委託營運範圍內之土地、建築物外部、工作物外部、基地上之附屬 設施外部張貼、放置、繪製或吊掛各類文宣、廣告物,須先經甲方書面同意,始得自行依法令規定完成相關申辦手續。 5. 禁止販售、陳列法令所禁止之動植物及其標本與加工製品或有違公序良俗物品、圖文。 6. 乙方如因營運需求增加或需要,而致須新增或變更建築設施、原空間設計、機電設施或系統功能者,乙方應先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自行辦理增修,並於施作後提交修正後之竣工圖送甲方核備,該費用由乙方負擔。 7. 乙方因經營管理需要報經甲方核准自行增設興建之一切設施及設備,除恢復原狀有重大困難或報經甲方同意免予恢復原狀或延長恢復原狀期限之情形外,應於契約期限屆滿、解除或終止7日內自行拆除(回)、恢復原狀及原有功能,其費用由乙方負擔。如乙方拒絕恢復原狀或未能於通知期限內恢復原狀,應由甲方無條件取得該設施之所有權,並得任意處置,其有需要處置(清除)費用,則由乙方負擔。而該留置設施乙方亦不得向甲方或新經營業者要求任何價購費用。 8. 甲方為提升本區遊憩服務品質,得對營運標的物範圍區內各項設施為必要之整建、增建、修建、拆除等工程作業,乙方須配合辦理,施工期間營業損失或施工後所增利益,雙方在不改變主契約條件下,得協議調降、調高或維持權利金之內容。 9. 甲方基於政策或辦理活動之需要,有權利用本標的物上進行活動,但必須於活動前7日內告知乙方,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後,應配合必要之營運調整,以利甲方辦理活動。如致影響乙方營運,經甲方認定後,得就影響營運期間所受之影響程度或範圍予以減免當期權利金。 10. 乙方為提升本區遊憩服務品質,報經甲方核准自行投資之環境裝飾,於契約期限屆滿、解除或終止時,應自行遷移,恢復原狀,否則由甲方任意處置,乙方絕無異議。 11. 民間機構經營項目,營運前須符合法令規定,如依法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者,請於營業前確實辦理,以完備程序。 12. 乙方不得於本委託經管區域海域經營動力機械型式之水上遊憩活動,如欲經營水上遊憩活動須報經本處同意,並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辦理。
委託營運要求. 2.2.1 營運資產之範圍及其點交 一、 甲方應於契約簽訂之日起 5 日內,將委託營運之財產及物品(以下簡稱財務)列冊並依使用現況點交乙方。清冊應載明財物項目、數量及使用現況。
委託營運要求. 3.4.1 營運要求 1. 乙方經營管理規劃服務營運模式。乙方於正式營運日前,應事先提出營運管理計畫書送請甲方同意後,據以執行。 2. 乙方如有修繕維護需求,於開始對外營運 1 個月前,應提出標 的物修繕維護、機電設備修繕維護及各項管線設施維護計畫書,並於送交甲方同意後實施。 3.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前,乙方不得擅自關閉部分或全部營業區域。乙方如有維修或其他必要,應取得甲方書面同意,暫時關閉部 分或全部營業區域之營運者,但不得據以減輕或免除本契約所 規定之義務,仍應繳付租金。然為維護安全有緊急維修之必要 者不在此限,惟應立即依該條規定書面通知甲方。維修費用由 乙方自行負責。 4. 本計畫建築物屬國有財產,且為古蹟附屬建物,未來營運應維持建築之外觀,不得破壞毀損其建物之外部、內部,如有毀損由乙方負擔緊急處置及後續修繕經費。 3.4.2 乙方應負擔事項 1. 乙方應自負盈虧負責管理、維護甲方所交付之委託營運標的物,並應負擔受託營運所衍生之各項稅捐、規費、環境維護、維修、行銷、人事及因違反法令應繳納之罰鍰等費用。惟房屋稅及地 價稅繳納由甲方依當年度課徵之金額自行繳納予稅捐機關。 2. 乙方每年應負擔 (1) 有關每月固定費用新臺幣17萬3,000元,乙方應於正式營運日後30日內預繳前3個月租金;後續於每季第一個月之10日前繳納當季租金。 (2) 乙方應於隔年4月30日前繳交前1年度之營運權利金;營運屆滿或本契約終止當年,乙方應於屆滿日或終止日後90日內完成繳納。 年度營業額總額 以下,提撥百分之 ,作為營運權利金。 年度營業額總額 (含)以上,提撥百分之 ,作為營運權利金。
委託營運要求. 營運資產之範圍、點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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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託業務 委託業務の名称及び内容は、次のとおりとする。

  • 再委託 再委託は原則禁止となります。ただし、業務仕様書に特別の定めがあるとき または発注者の承諾を得たときは、本件業務全体に大きな影響を及ぼさない補助的な業務に限り再委託は可能です。

  • 委託料 委託料は、金 円(うち取引に係る消費税及び地方消費税の額 金 円)とする。

  • 再委託先 単位:円) 大 項 目 中 項 目 委託費の額 備考(消費税対象 額を記載) 物品費 計

  • 再委託費 ○○○業務 00,000,000 xxx,xxx,xxx 株式会社○○○ xxx,xxx,xxx

  • 委託内容 受託者の事業範囲は以下のとおりであり、受託者はこの事業範囲を証するものとして許可証の写しを委託者に提出し、本契約書に添付するものとする。なお、許可事項に変更があったときは、受託者は速やかにその旨を委託者に書面をもって通知するとともに、変更後の許可証の写しを委託者に提出し、本契約書に添付するものとする。

  • 委託期間 契約締結日から令和 7 年 3 月 31 日(月)まで

  • 再委託の禁止 実施機関は、この契約による業務を行うための個人情報の処理は、自ら行うものとし、第三者にその処理を提供してはならない。ただし、実施機関が、健診・保健指導機関に関する「運営についての重要事項に関する規程の概要」において血液検査等の実施を委託することを予め明示しており、その明示している内容の範囲において業務の一部を委託する場合には、この限りではない。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期限の利益の喪失 会員資格の取消し・退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