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程序. 2022年12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并同 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郑学选和张兆祥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建财务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建集团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中建财务公司作为公司资金集中和运营平台的作用,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同时,考虑到中建集团及其非上市部分子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意中建财务公司与中建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在协议服务期内,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于中建财务公司存置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200亿元,获得的每日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中建财务公司为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不超过3亿元。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建财务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建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所涉及关联交易依据市场价格定价,定价合法、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时予以回避,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已审议通过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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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程序. 2022年12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2021年11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并同 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郑学选和张兆祥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的议案》,并同意将 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郑学选和张兆祥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 该议案。 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建财务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建集团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中建财务公司作为公司资金集中和运营平台的作用,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同时,考虑到中建集团及其非上市部分子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意中建财务公司与中建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在协议服务期内,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于中建财务公司存置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200亿元,获得的每日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中建财务公司为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不超过3亿元。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建财务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建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所涉及关联交易依据市场价格定价,定价合法、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时予以回避,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所属中建财务公司与中建集团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中建财务公司作为公司资金集中和运营平台的作用,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 要。同时,考虑到中建集团及其非上市部分子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意中建财务公司与中建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在协议服务期内,中建集团及其非上市子企业于中建财务公司存置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200亿元,获得的每日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中建财务公司为中建集团及非上市子企业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不超过3亿元。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建财务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建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所涉及关联交易依据市场价格定价,定价合法、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时予以回避,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已审议通过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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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程序. 2022年12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并同 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郑学选和张兆祥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建财务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建集团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中建财务公司作为公司资金集中和运营平台的作用,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同时,考虑到中建集团及其非上市部分子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意中建财务公司与中建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在协议服务期内,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于中建财务公司存置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200亿元,获得的每日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中建财务公司为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不超过3亿元。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建财务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建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所涉及关联交易依据市场价格定价,定价合法、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时予以回避,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1、 董事会表决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 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已审议通过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副董事长宋德星先生因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担任招商局集团交通物流事业部/北京总部部长,董事赵耀铭先生因担任招商局集团安全监督管理部(应急管理部)部长,董事邓伟栋先生因担任招商局集团首席战略官及战略发展部/科技创新部部长,董事李佳杰先生因担任关联方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财务负责人,以上 4 名董事为关联董事,在审议此议案时均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同意票:8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2、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张良、盛慕娴、吴树雄、权忠光对该项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金融 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系以前年度协议的续期,属合理、合法的经济行为,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存贷款利率参照国家颁布的利率水平,部分业务减免手续费可以起到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的作用,同时财务公司承诺确保资金安全。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管理水平及使用效率,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相关表决程序符合《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的审议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程序,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阅,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属合理、合法的经济行为,双方拟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4、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上限已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标准,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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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程序. 2022年12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2020年12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并同 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郑学选和张兆祥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周乃翔、郑学选和张兆祥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建财务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建集团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中建财务公司作为公司资金集中和运营平台的作用,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同时,考虑到中建集团及其非上市部分子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意中建财务公司与中建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在协议服务期内,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于中建财务公司存置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200亿元,获得的每日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中建财务公司为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不超过3亿元。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建财务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建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所涉及关联交易依据市场价格定价,定价合法、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时予以回避,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建财务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建集团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已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所涉关联交易依据市场价格定价,定价合法、公允。上述交易不会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对中小股东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时予以回避,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已审议通过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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