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價值 样本条款

實際價值. 指保險標的物在當時當地之實際市場現金價值,即以重置成本扣除折舊之餘額。
實際價值. 新品重置價格扣減折舊後之金額。第四條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終止 本公司之保險責任,於保險期間內,自承保工程開工或工程材料卸置在施工處所後開始,至啟用、接管、驗收或第一次試車或負荷試驗完畢或保險期間屆滿之日終止,並以其先屆至者為準。前述試車或負荷試驗之期間概以三十天為限,被保險人並應於第一次試車或負荷試驗開始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倘承保工程之一部分經啟用、接管或驗收,本公司對該部分之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標的倘非全新者,一經開始試車或負荷試驗,本公司之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本公司對施工機具設備之保險責任,於保險期間內,自其進駐施工處所並安裝完成試驗合格後開始,至運離施工處所或保險期間屆滿之日終止,並以其先屆至者為準。
實際價值. 新品重置價格扣減折舊後之金額。 被保險人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依照工程設計、規範及有關規定事項施工,並採取一切合理必要之安全措施防範意外事故發生,其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本公司得派員勘查施工處所,並調查保險標的及其有關之一切文件資料及圖說。 凡有任何變更足以增加本保險契約承保事故發生之危險者,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內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必要時本公司得變更承保範圍或調整保險費或終止保險契約。 本保險契約得經被保險人書面要求而終止之; 本公司亦得終止本保險契約,惟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本保險契約由被保險人請求終止時,本公司得扣除已到期及已發生損失部分之保險費及為本保險實際支出之查勘及管理費用,將保險費之餘額返還被保險人; 由本公司要求終止者,尚未到期且未發生損失部分之保險費,由本公司按未到期日數比例返還被保險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於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對於所填寫之要保書及本公司之書面詢問均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實際價值. 指保險標的物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物在當時當地之實際價值,即以重建或重置所需之金額扣除折舊後之餘額;至於貨物以其保險事故發生當時當地重新取得或製造之成本為實際價值,但在製品、半成品及成品之實際價值以直接原料及直接人 工為限。
實際價值. 指保險標的物在當時當地之實際市場現金價值,即以重置成本扣除折舊之餘額。八、罷⼯、暴動、⺠眾騷擾、惡意破壞⾏為:
實際價值. 指保險標的物在當時當地之實際現金價值,即以重置成本扣除折舊之餘額。八、時間:本保險契約所使用之時間及所載之保險契約起訖時間,係指本保險單簽發地之標準時間。 第四條
實際價值. 指保險標的物在當時當地之實際市場現金價值,即以重置成本扣除折舊之餘額。九、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 (一)任何人參加擾亂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之行為(不論是否與勞方之罷工或資方之歇業有關)。 (二)警察機關為鎮壓第(一)目擾亂或為減輕其後果所採取之行為。 (三)任何罷工者為擴大其罷工或被歇業之勞工為抵制歇業之故意 (四)警察機關為防止第(三)目行為或為減輕其後果所採取之行動。 (五)任何人非因政治目的之故意破壞或惡意破壞行為。 十、
實際價值. 指保險標的物在當時當地之實際市場現金價值,即以重置成本扣除折舊之餘額。八、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 (一)任何人參加擾亂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之行為(不論是否與勞方之罷工或資方之歇業有關)。 (二)警察機關為鎮壓第(一)目擾亂或為減輕其後果所採取之行為。 (三)任何罷工者為擴大其罷工或被歇業之勞工為抵制歇業之故意行為。 (四)警察機關為防止第(三)目行為或為減輕其後果所採取之行動。 (五)任何人非因政治目的之故意破壞或惡意破壞行為。 九、
實際價值. 新品重置價格扣減折舊後之金額。第十八條 損害防阻義務 被保險人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依照工程設計、規範及有關規定事項施工,並採取一切合理必要之安全措施防範意外事故發生,其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實際價值. 新品重置價格扣減折舊後之金額。第十八條 損害防阻義務 被保險人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依照工程設計、規範及有關規定事項施工,並採取一切合理必要之安全措施防範意外事故發生,其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本公司得派員勘查施工處所,並調查保險標的及其有關之一切文件資料及圖說。 凡有任何變更足以增加本保險契約承保事故發生之危險者,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內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必要時本公司得變更承保範圍或調整保險費或終止保險契約。 本保險契約得經被保險人書面要求而終止之; 本公司亦得終止本保險契約,惟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本保險契約由被保險人請求終止時,本公司得扣除已到期及已發生損失部分之保險費及為本保險實際支出之查勘及管理費用,將保險費之餘額返還被保險人; 由本公司要求終止者,尚未到期且未發生損失部分之保險費,由本公司按未到期日數比例返還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