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是否超过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样本条款

对外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是否超过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1、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于对外担保限额的有关规定
对外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是否超过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根据《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截至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时,发行人及子公司累计已审批担保额度为6亿元,占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39%;发行人实际提供担保金额为1.9亿元,其中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保3,000万元,对中邮智递实际担保1.6亿元,发行人对外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未超过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对外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是否超过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对外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是否超过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本次对外担保单项担保额度为 315,000.00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9.38%;截至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本次对外担保之前,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2,250,000.00 万元,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67.03%,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总资产比例为 30.59%。根据《监管指引第 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担保属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及“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因此本次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 据上述规定,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已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符合《监管指引第 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于对外担保金额及审议程序的相关规定。 公司已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厦门天马质押联营公司天马显示科技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并于其中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风险提示,此外公司已于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事项,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已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投资者揭示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已分别于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披露时就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了对外担保的风险,严格执行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公司报告期内无对外违规担保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本次担保对方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如下所示: 单位:亿元 公司名称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度 2022 年 9 月 30 日/2022 年 1-9 月 最新主体评级 实际控制人 资产总 额 净资产 营业收 入 净利 润 资产总额 净资 产 营业收 入 净利 润 公司名称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度 2022 年 9 月 30 日/2022 年 1-9 月 最新主体评级 实际控制人
对外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是否超过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美锦能源提供对外担保的限额不存在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限制。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就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的担保,均在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存在对外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超过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情形,符 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Related to 对外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是否超过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 相关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契約の変更 契約内容の変更)

  • 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問い合わせ先 新潟市財務部契約課物品契約係 951-8550(郵便番号) 新潟市中央区学校町通1番町602番地1 電 話 025-226-2213(直通) FAX 025-225-3500 電子メール xxxxxxx@xxxx.xxxxxxx.xx.xx

  •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 分项报价表 注: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客户端【报价部分】进行填写,投标客户端软件将自动根据供应商填写信息在线生成分项报价 表,若在投标文件中出现非系统生成的分项报价表,且与投标客户端生成的分项报价表信息内容不一致,以投标客户端在线填写报价并生成的内容为准。(下列表样仅供参考) 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采购包:

  • 契約の概要 募集要項、包括的エネルギー管理計画書に基づき、本市が設定する予定価格の範囲内で随意契約が成立した場合に締結するものであり、事業者が遂行すべき設計、省エネルギー改修工事及び運転•維持管理に関する業務内容や省エネルギー保証量、支払方法などを定めるものとします。

  • 相关费用 相关费用 1. 本理财产品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每日计提托管费=本理财产品前一日净资产价值*0.02%/365 如遇理财产品非每个交易日估值的情况,前一日净资产价值以最近一次估值日的净资产价值为 准。 2. 本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每日计提管理费=本理财产品前一日净资产价值*0.20%/365 3、本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人的销售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每日计提销售费=本理财产品前一日净资产价值*0.10%/365 4. 资产管理人的业绩报酬,以实际存续期届满当日产品持有的总资产扣除上述三项应付费用以及其他应付资金利息等负债后的资产价值,除以份额总额的估值所计算的年化收益率为基础,如当日年化收益率大于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比较基准区间上限(以富邦华一银行于官方网站及各销售渠道发布的数据为准)的,资产管理人提取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比较基准区间上限部分的90.00%作为业绩报酬,并于清算时一次性结算支付。 5. 若客户获得收益未达到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比较基准区间下限,资产管理人有权减免收取管理费。 6. 除前述情况外,如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变动,在取得客户事前同意的情况下,对本理财产品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

  •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