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拼法的施用 样本条款

對拼法的施用. 優先權原則施用於一個適用名稱的幾個拼法,除非一個不正確拼法因第 33 條 3.1 而被保留,或者如科群名稱的案例,因第 29 條 4 或者第 29 條 5 而被保留 (關於不正當修正的保留見第 33 條 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