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 样本条款

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 (一) 本案各得標廠商應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繳納履約保證金,不論得標組別或項次多寡,履約保證金採固定金額,全區立約商應繳金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單區(最多得標 8 區,每區均須繳交履約保證金)立約商應繳 金額,各區均為新臺幣 3 萬元,即得標 1 區新臺幣 3 萬元,得標 2 區 新臺幣 6 萬元,得標 3 區新臺幣 9 萬元,以此類推。
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 (一) 本案各得標廠商不論其得標項目多寡,其各組履約保證金之金額如下: 組別 履約保證金金額 (新臺幣/元) 1 50,000 2 200,000 3 50,000 4 100,000 5 100,000 6 150,000 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時,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無須再洽立約商再行繳納履約保證金。 (二) 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 1. 履約保證金除由原押標金移充者外,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決標通知書日起 14 天內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金融機構之保付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及郵政匯票,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票據)、無記名政府公債(須附未到期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 本案各得標廠商應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繳納履約保證金,不論得標組別或項次多寡,履約保證金之金額如下: 全區立約商應繳金額為新臺幣 40 萬元,單區(最多限報 2 區,每區均 契約訂購時,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無須再洽立約商再行繳納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之金額一律為新臺幣 10 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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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履約保證金 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於符合發還條件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後無息發還。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得提前發還之。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 履约金 合同包1(骨灰寄存架):本合同包不收取

  • 履約期限 履約期限(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廠商應於 103 年 6 月 30 日以前(□決標日□機關簽約日□機關通知日□收到信用狀日起 天/月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 應。

  • 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2.4.1 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4.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 履行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 履約標的品管 (一) 廠商在履約中,應對履約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嚴予控制,並辦理自主檢查。

  • 履约保证金 11.1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 履約標的 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詳如本案需求規 範說明書、投標須知及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等資料(視同契約之一部分)。

  • 履行合同 30.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0.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履約管理 (一) 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機關交由其他廠商承包時,廠商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履約期限或意外事故,其可歸責於廠商者,由廠商負責並賠償。如有任一廠商因此受損者,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書面通知機關,由機關邀集雙方協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