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样本条款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之情形者。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機關未依前款規定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廠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廠商於履約期間因股份或資本額變動而成為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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