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三)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之其他文件為(由機關勾選): ■廠商發票 ■驗收紀錄 ■送貨簽收單 ■保固證明 □外國廠商之商業發票(外購案) □契約規定之其他文件: 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履約所必須之費用。 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契約價金含營業稅而廠商提出收據者,所含營業稅應予扣減。 廠商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未依法給付工資,未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提繳勞工退休金,且可歸責於乙方,經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式調整;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乙方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規定外,以乙方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乙方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履約期間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各應達其國內員工總人數1%,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僱用不足者,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上月之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廠商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政府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 依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各均不得低於總人數之1%。 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招標機關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