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購單序號:B1053200012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科研採購財物/勞務契約書
請購單序號:B1053200012
立約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甲方)與廠商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依科學技術基本法及其主管機關、補助或委託機關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條款如下:
一、設備品名: 雲端桌面伺服器維護案一式
二、契約文件及效力
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機關解釋為準。
契約正本2份,機關及廠商各執1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2份,由機關及相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三、契約價金總額:新臺幣: 元整
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由機關勾選)
□ 分期付款:契約分 次付款,每期付契約價金新臺幣 元整。
■ 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款。
□ 其他
廠商如為外國廠商且履約標的為進口財物者,□由機關開發不可撤銷信用狀□由機關於驗收合格後電匯付款,廠商應負擔結匯、報關提貨、倉租等相關費用,另由機關依規定辦理申請免稅事宜。
□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請購單位載明)以上者。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之其他文件為(由機關勾選):
■廠商發票 ■驗收紀錄 ■送貨簽收單 ■保固證明
□外國廠商之商業發票(外購案)
□契約規定之其他文件:
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履約所必須之費用。
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契約價金含營業稅而廠商提出收據者,所含營業稅應予扣減。
廠商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四、交貨期限及地點:乙方須於105年前在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共同科館1樓110室依契約規格如數交貨,未經本校申購單位點交前如有損壞、短少, 概由乙方負責。
五、驗收:交貨後乙方應派員會同原申購單位依契約規格數量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倘驗收不合格,乙方應免費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無法如期完成驗收者其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應予計罰違約金,罰則同逾期交貨並由履約保證金扣罰,無履約保證金則由契約價金扣罰。
六、保證金:
(一)履約保證金:新臺幣45000元整,乙方須於決標日起7日內繳交或由押標金轉,俟貨品如期交清,於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或轉為保固金,如廠商對機關負有因本契約而生之債務,機關就廠商所繳保證金有優先扣抵之權。
(二)保固保證金:新臺幣45000元整,乙方須於完成驗收付款前繳交,俟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
(三) 履約或保固期滿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以入戶信匯方式發還。
(四)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履約保證金得提前發還。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五)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之情形如下:
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七、保固:
(一)本履約標的自驗收合格之日起,乙方應出具保固保證書免費保固3年。
(二)保固期內發現瑕疵者,乙方應無條件負責免費改正。所稱瑕疵,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乙方對甲方通知維修四十八小時內須派員處理,四十工作小時內須將故障標的物修復或提供備品正常運作,八十工作小時內須修復原設備,如有違反,甲方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乙方追償,乙方不得異議。但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或正常零附件損耗者,不在此限。
(三)保固期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得不計入保固期。
八、付款辦法:
(一)國內採購於驗收合格後,乙方開具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提收據應貼印花千分之四)交予甲方完成核款手續後,辦理付款
(二)國外採購於驗收合格後,乙方以外幣報價者,應由請購單位預借現金,辦理結匯付款後,檢具外國廠商之商業發票及結匯收據(抬頭書明本校),以新臺幣報價者檢具外國廠商之商業發票及統一發票,交予甲方完成核款手續後一次付清。
九、罰則:
(一)乙方逾期交貨,每逾一日,按總價款扣千分之一,由契約價金內扣罰,前項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如經申購單位認定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部分之價金計算違約金。
(二)甲方因需要通知乙方暫停交貨者,得免計罰,但乙方不得要求保管等費用。
(三)xxx因下列非人力所可抗拒之天災人禍,以致未能如期交貨,應儘速檢具所在地主管官署(國外由駐外使領館或當地商會等)之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延期,經甲方同意得免計罰;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1.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2.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颶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3.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
4.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5.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6.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7.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8.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9.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10.非因廠商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1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12.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13.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四)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五)乙方因故無法如期交貨,應於事先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校申請延期交貨,本校得視實際情形予以展延,惟仍須依逾期計罰。逾交貨期限二十日以上而未向本校提出申請展延交貨者,本校視為得標廠商無意交貨,即以違約論,取消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十、履約管理:
(一)乙方應隨時清除在履約場所暨週邊ㄧ切廢料、垃圾、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工具及其他設備,以確保該場所之安全及環境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廠商負擔。
(二)乙方應對履約場所作業及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包括相關費用及必要之保險)。並依照本校「承攬商安全衛生環境管理要點」辦理。
(三)廠商之履約場所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廠商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機關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
十一、契約變更及轉讓:
(一)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廠商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廠商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三)甲方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四)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五)契約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價表,徵得甲方申購單位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乙方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1.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2.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3.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4.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甲方更有利。
(六)廠商不得將契約或債權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實行權利質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二、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甲方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二)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標價數量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不得據以請求加價。
(三)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四)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廠商負擔。
(五)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或第三人查驗時,應由廠商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六)履約標的自中華民國境外輸入,契約允許以不可撤銷信用狀支付外國廠商契約價金,廠商遲延押匯或所提示之文件不符契約或信用狀規定,致甲方無法提貨時,不論機關是否辦理擔保提貨,其因此而發生之額外倉租及其他費用,概由廠商負擔。
十三、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2.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3.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4.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5.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6.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7.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日起十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正者。
8. 逾期違約金累計超過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二十者。
(二)甲方未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廠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三)契約經依第一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由乙方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甲方有損失者亦同。
(四)契約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賠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害,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五)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得隨時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六)乙方不得對甲方人員或受甲方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規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七)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雙方並互負保密義務。
十四、其他事項:
(一)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如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乙方應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二)甲方對於廠商、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廠商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十五、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六、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十七、爭議處理:
(一)廠商對科研採購案件有異議者,應以書面提出,本校於收受異議之次日起,應於30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異議廠商。
(二) 本校與廠商因採購事項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
(三) 雙方間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於徵得甲方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機關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
提起民事訴訟。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四)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十八、受理異議機關: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三段一號;電話:(02)00000000傳真:(02)27815578。
立約人 甲方: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校 長:x x x
地 址:臺北市忠孝東路三段一號
電 話:27712171
統一編號:9202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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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公司名稱:
負責人: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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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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