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担保 无. 担保金额:合同总价的/。方式:
履约担保 无.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履约担保 无. 行政监督部门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 复。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3 号)及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 2004 年第 11 号)等规定办理。
履约担保 无. 现场踏勘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可自行踏勘
履约担保 无.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必须是在接受采购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含合同条款等)的基础上作出的承诺,若成交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含合同条款等)提出修改要求,采购人可视为其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取消其成交资格。
2. 成交供应商无故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或在合同签订中无故要求变更磋商承诺或磋商报价的,采购人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没收其磋商保证金(提交磋商保证或保函的,应缴纳同等金额的罚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且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第十二条规定:
(1) 依据《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若成交供应商违反以上规定,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2) 对具备享受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上的优惠措施为: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第八条规定,服务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3) 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本项目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履约担保 无. 7.4.1 签订合同时间 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 合同。
履约担保 无. 担保金额:合同总价的/%。
履约担保 无.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是,具体要求:
履约担保 无. 9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执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环境标志性产品、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 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发展等相关政策。
9.1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是
9.2 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3 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1〕181号)之规定,中小企业的标准为:
1、 本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2、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4、 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5、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文件中附扫描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虚假,其成交资格将被取消,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6、 根据财库〔2017〕141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 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中的承诺如有虚假,其中标资格将被取消,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7、 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定该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不属于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的拒绝参与本项目投标。
1、 潜在供应商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请在规定时间内在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平台上提出,以其他方式递交的异议不予接受。
2、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随时关注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电子平台发出的有关本项目的答疑、修改等相关内容。
3、 供应商应独立制作、修改和上传投标文件。评标过程中,如有供应商存在“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 一致”,则视其投标无效(即废标),并承担因“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1.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参照国家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 857 号)文规定支付中标服务费。
2. 采购人应当在签订采购合同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在“河南政府采购网”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
3.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相关供应商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如记录为失信被执行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将被取消其评标资格、中标资格。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将同招标文件等资料一同归档保存。
4. 本项目招标活动中禁止关联企业同时投标,一经发现按无效标处理。
5. 发现串标、围标行为的供应商,即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并对其依法进行追责。
6. 所购产品必须与业主沟通一致后方可供货。 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履约担保 无. 质保金 中标价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