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依相關勞動法令或性別工作 平等法規定請假者. 由機關四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1) 廠商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並須經機關同意,其費用由機關另行支付:每人每次請假超過 工作天或每人每月請假累計超過 日(由機關視個案性質於招標文件載明,未載明者均為 2 日)。
(2) 廠商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並須經機關同意,機關不另行支付費用:每人每次請假超過 工作天或每人每月請假累計超過 日(由機關視個案性質於招標文件載明,未載明者均為 2 日);但法定天數內之婚假、喪假、產假(包含流產假),或特別休假,廠商無須指派人員代理。
(3) 廠商無須指派人員代理。
(4) 其他: 上開派駐勞工請假,其屬依法令不給付全部或部分薪資者,機關應 比照扣除契約價金。另上開第 2 子目廠商應派員代理而未派相當之勞工代理者,機關將扣除契約相當金額,扣除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廠商不得將未派員代理遭受機關扣款之 金額轉嫁予請假之派駐勞工負擔或採取其他不利派駐勞工之作為:
(1) 依每人每月薪資,除以 小時(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 明者,為 240 小時)為單價小時基準,乘以未派相當之勞工代理之時數。
(2) 依每人每月之契約價金扣除廠商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勞工 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工資墊償基金、職業災害保險費、全民健保費、廠商管理費、利潤及稅捐,除以 小時(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40 小時)為單價小時基準,乘以未派相當之勞工代理之時數。
(3)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