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1 投资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3.1.1 投资管理人概况 投资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9 层邮政编码:100033 电 话:010-88066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0145
3.1.2 投资管理人的权利
3.1.2.1 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3.1.2.2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养老金产品资产行使养老金产品资产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债券持有人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等。
3.1.2.3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3.1.2.4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获取履行投资管理职责必需的资料及相关信息。
3.1.2.5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取得投资管理费收入。
3.1.2.6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1.3 投资管理人的义务
3.1.3.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份额持有人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3.1.3.2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养老金产品资产。
3.1.3.3 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3.1.3.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方式管理养老金产品资产。
3.1.3.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监察稽核制度。
3.1.3.6 及时与托管人核对养老金产品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并及时向份额持有人披露经托管人复核、审查和确认的单位净值。
3.1.3.7 接受份额持有人及托管人的监督,并配合托管人履行监督职责。
3.1.3.8 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份额持有人提供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报告;如发生特殊情况,还应当提供临时报告或者进行重大信息披露。
3.1.3.9 按照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养老金产品的管理情况,同时抄报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1.3.10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1.3.11 按规定保存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3.1.3.1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2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3.2.1 份额持有人概况 养老金产品投资人自依本合同,首笔申购资金到达本养老金产品任一分期账户托管账户并经注册登记人确认,即成为本合同当事人。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养老金产品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分期账户项下每份养老金产品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2.2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3.2.2.1 与同一分期账户项下其他份额持有人分享该分期账户运作产生的收益;
3.2.2.2 按照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的约定申购和赎回养老金产品份额;
3.2.2.3 监督投资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3.2.2.4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所持有分期账户的运作信息资料;
3.2.2.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 利。
3.2.3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3.2.3.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3.2.3.2 按照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规定缴纳所持有分期账户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因产品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3.2.3.3 在持有的份额范围内,承担养老金产品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3.2.3.4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投资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3.2.3.5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3.2.3.6 不得从事有损养老金产品及其投资人、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3.2.3.7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2.3.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订明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如有)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住所、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
6、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订明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住所、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投资者基本情况可在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列示。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列明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存托协议应列明发行人、存托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注册地、成立依据的法律和主要经营场所等信息。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委托人 名称: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郎山路 21 号 邮政编码: 518057 联系人: 王建一 联系电话: 0755-2698020-2101
1、 委托人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投资收益等;
(2) 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资产的资产配置、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监督委托资产的管理和托管情况;
(3) 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委托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报告、从托管人处获取委托资产托管相关业务报告;
(4) 享有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并可书面授权管理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委托人的义务
(1) 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管理人、托管人;
(2) 及时、足额地向管理人、托管人交付委托资产;
(3) 授权并协助托管人办理托管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并不得将前述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4) 授权并协助管理人和托管人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承担办理相关账户业务所需的费用,并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5)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并承担因委托资产合规运作产生的其他应由委托资产承担的合理费用;
(6)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7)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8) 委托人交付的委托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壹佰)万元;
(9) 根据海普瑞公告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委托人授 权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主任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委托人在本定向计划成立之前,须向管理人出具相应的书面授权委托文件。由此产生的操作、投资等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风险。委托人承诺未向任何主体进行利益输送,并将自觉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杜绝内幕交易行为。承诺不利用内幕信息和非公开信息参与、建议直系亲属及他人参与证券交易,或者向第三方泄露内幕信息和非公开信息。
(10) 履行专用证券账户内证券资产所产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
(11)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1 资产委托人[以下填入委托人信息]
4.2 资产管理人[以下填入管理人信息]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本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同等风险。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况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