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手术。 本公司对“中度感染性心内膜炎”和“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 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16. 中度感染性心内膜炎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 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5.脑垂体 瘤、脑囊 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被保险人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尚未破裂)、脑血管瘤。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手术。 11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由于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进行性发展,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II 级及以上,但尚未达到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25mmHg,但尚未超过 36mmHg。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手术。 17.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指为治疗反复肺栓塞发作,抗凝血疗法无效,已经实施了腔静 脉过滤器植入术。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18.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10.5 视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 “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 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 诊断及检查证据。 10.6 主动脉内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10.7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 脑垂体瘤; (2) 脑囊肿; (3) 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10.8 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 且Ⅲ度烧伤的面积大于全身体表面积的10% 但小于 20%。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10.9 重症头部外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 (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但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被保险人接受了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 (2) 在外伤 180 天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 III 级或 III 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10.10 单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10.11 慢性肾功能损害 – 肾功能衰竭期 指被保险人因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损害达到肾功能衰竭期,诊断必须满足 所有以下标准: (1) GFR < 25%; (2) Scr > 5mg/dl 或>442umol/L; (3) 持续 180 天。 10.12 单侧肺脏切除 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肺脏切除术,部分切除手术和肺脏捐献引 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3 肝脏手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肝脏部分切除术,手术须有至少一个完整的肝叶切除。 以下的肝脏切除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之列: (1) 因治疗酒精或滥用药物导致的疾病或肝脏紊乱所致的肝脏整叶切除; (2) 因患有符合本合同条款的恶性肿瘤的原因所致单侧肺脏切除; (3) 因捐赠肝脏而所需的肝脏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4 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 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10.15 人工耳蜗植入术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诊断须经专科医师确认在医学上是必要的,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 双耳持续 12 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 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10.16 严重脑炎或脑膜炎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住院治疗,并且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Ⅲ级或Ⅲ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2) 听力丧失,双耳平均听阈大于 55 分贝或一耳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 (3) 视野缺损,双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4) 视力严重受损,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10.17 中度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持续瘫痪90天以上的情况予以理赔。 10.18 因肾上腺腺瘤所致的肾上腺切除术 因肾上腺腺瘤所导致醛固酮分泌过多而产生的续发性恶性系统高血压而接受双侧肾上腺切除术。恶性高血压无法由药物控制。 10.19 胆道重建手术 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包含胆道肠道人工造管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确认为医学上所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胆道闭锁不在本保障范围内。以下的胆道系统重建手术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之列: (1) 因患有符合本合同条款的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的原因所致的胆道系统重建手术;(2) 因患有符合本合同条款的恶性肿瘤的原因所致的胆道系统重建手术。 10.20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已放置心脏起搏器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 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 次/分钟;(2) 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 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10.21 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或睾丸完全切除手术。部分卵巢或睾丸切除、或者因患有符合本合同条款的恶性肿瘤的原因所致卵 巢或睾丸切除不在保障范围。 10.22 中度听力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80分贝。需有纯音听力测试、声道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 诊断及检查证据。 10.23 轻度颅脑手术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经鼻蝶窦入颅手术。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0.24 颈动脉内膜切除及支架植入手术 指因颈动脉狭窄性疾病,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直视颈动脉内膜剥...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接受了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五、主动脉内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接受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主动脉内手术。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非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7.脑垂体瘤、脑 指被保险人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