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残责任 样本条款

意外伤残责任. (一) 意外伤残保险金 1.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6(以下简称“伤残标准”)中所列举的伤残,我们按伤残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应在对该意外伤害的治疗完全结束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 180 天仍未结束治疗,应在第 180 天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我们将根据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第 180 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我们将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的伤害程度未达到或不属于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类别与等级,我们将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3. 伤残标准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伤残标准相对应的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1) 如果不同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肢体或同一组织器官,且导致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们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后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给付后次意外伤残保险金减去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余额;若前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 如果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以上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们将按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以上相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们将按该伤残等级的上一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意外伤残责任.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第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伤残并达到本合同附件《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所列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如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保险人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2) 若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单车事故或因溺水导致身故或伤残,保险人仍按上述规则承担保险责任,但此情形下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按合同约定的 50%计算; 3) 意外身故与意外残疾两个责任共享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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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中银理财负责解释 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主动获取相关信息。 下面关于本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和相关描述,为中银理财内部评级。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損害賠償等 損害賠償の制限)

  • 地 点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竞争性谈判文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将予以拒收。

  • 契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採購法第 26 條規定 屬前段第 3 目情形,而有增加經費之必要,其經機關綜合評估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得不受前段序文但書限制。

  •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 意外伤害事故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且前述条件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