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 样本条款
产品责任. 赔偿责任限额第 7 部分 :
产品责任. 在哪些情况下您有权要求产品责任索赔?
产品责任. 7.1 如果供应商在产品责任法下对此类产品缺陷和所造成的损害负责,供应商有义务确保福尔波西格林传送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免于遭受因供应商提供产品的缺陷导致的国内或国外的第三方索赔。福尔波西格林传送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进一步索赔应不受影响。
7.2 在第 7.1 条的情况下,供应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起诉的费用。供应商应特别向福尔波西格林传送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赔偿因福尔波西格林传送系统(中国)有限公司采取的措施或与之相关的成本和费用,特别是警告、更换、或产品召回,以防止基于产品责任对福尔波西格林传送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进行索赔。在可能和合理的前提下,福尔波西格林传送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应通知供应商应采取措施的内容和范围,并允许供应商进行说明。
7.3 在市场监管机构采取措施之前,福尔波西格林传送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供应商应共同努力采取措施,以尽量减少产品用户的风险,或避免损害企业形象(市场监管纠正措施)。福尔波西格林传送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评估应具有决定性。如果市场监测机构提出调查或处理决定,供应商应立即提供以主管市场监测机构要求的所有技术文件。如果供应商对产品缺陷负责,则供应商应承担此类事项的所有费用。
7.4 供应商应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包括召回风险,并对产生的所有风险购买合理的保险,并应根据要求向福尔波西格林传送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提供其保单以对此类保险进行证明。
产品责任. 11.1 买方不得改动货物。买方尤其不得更改或移除有关不当使用货物风险的警告提示。若买方违反此规定,买方应在其对引发责任的缺陷产生应负责的范围内免除或补偿卖方因第三方索赔产品责任可能承担的责任。
11.2 若因货物存在产品缺陷卖方召回产品或发布产品警告的,买方应协助卖方,并采取卖方要求的、合理预期范围内的有关措施。若产品缺陷和产生的损失是因买方责任造成的,买方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产品召回或警告的费用。卖方的追偿权不受影响。
11.3 若买方知悉货物使用中存在任何风险或可能的产品缺陷,应毫无迟延地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产品责任. 重大疾病责任: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 90 天等待期后经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产品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本产品起始保额为 800 元,后续可通过参与平台活动,获得保额升级。理赔时的保险金额以确诊日累计的保险金额为限,确诊日后领取的保险金额不在责任范围。
产品责任. 只有在保单明细表已列明承保的情况下,本部分才适用)
5.1 第 5 部分的承保责任
5.1.1 在满足了本保险单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和条件下,凡被保险人因以下原因所产生的法律赔偿责任,苏黎世将向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5.1.1.1 人身伤害 和/或
5.1.1.2 财产损失 但上述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必须是因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产品而引起,且发生 (请见损失的定义) ⚫ 在保险期间内; ⚫ 在地域限制范围内; ⚫ 同时,索赔必须在地域限制范围内提出。
5.2 第 5 部分的除外责任
5.2.1 功能失效/产品保证/功效风险
5.2.2 损失的被保险产品 凡被保险产品及由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产品上加工完成的部分所发生的损失,以及为其进行修理、替换、退还货款所发生的各种成本或费用。
产品责任. 8.1 客户有义务仔细观察产品。特别是要检查使用说明书和其他技术文档的内容是否符合目标国家和地区的安全规定。
8.2 客户应向最终客户提供使用交付货物或新产品- 因客户更改交付货物或将其与其他非我司提供的物品组合使用时产生的新产品- 所需的所有警告和提示信息。
8.3 一旦客户发现与我们交付的货物相关的产品安全问题时,必须立即向我们报告,特别是损坏情况或涉及产品安全的投诉。
产品责任. 因标的物与生产加工有关的缺陷导致使用标的物生产的产品或者标的物的用户等第三人遭受损失时,乙方应赔偿该损失。在甲方向因标的物遭受损害的第三人赔偿其损失,且该损害是因乙方造成的缺陷而引起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及所需其他费用。
产品责任. 如果我方根据产品责任向提出索赔,则供应商应在我方第一次提出要求时就此类索赔向我方进行赔偿,如因供应商所供合同货物的缺陷造成损失或缺陷可归因于供应商,则要求供应商对此类索赔进行赔偿。如果供应商对损失原因负有责任,则举证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应承担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任何法律起诉或货物召回的费用。法定条例适用于其余部分。
产品责任. 1. 客户应保持含有相关信息的适当记录,从而在因产品责任而可能需要立即召回货物时提供支持。此等记录应包括客户的客户的文件资料、销售的类型和数量以及销售日期。经我方需求,客户应向我方提供上述记录并提供为紧急情况下召回任何货物的目的而合理需要的协助。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召回是我方指示的,则客户应对此等召回负全部责任。
2. 上述第十一条第 1 项中规定的记录应至少保留 10(十)年,并且也应以能够及时检索的方式予以保持。经要求,需向我方递交经销记录复印件。
3. 在检测后最晚不超过 3(三)个工作日内,客户应立即告知我方在使用货物中可能🎧现的任何风险及其可能知晓的任何产品缺陷。
4. 如果在客户将要转售我方产品的国家有产品责任和/或产品安全条例,并且该条例不同于中国法律下的规定,特别是在其严重性上,那么客户必须在提交订单时向我方说明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我方有权在一个月内解除合同。倘若客户未能将此告知我方,则我方应有权在了解相关法律立场的一个月内解除合同。在后面的情况下,客户有义务使我方免于超🎧在中国可比产品责任案例中我方履约义务的第三方索赔。即使我方继续履行合同,本规定也应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