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 赔偿责任限额第 7 部分 :
产品责任. 在哪些情况下您有权要求产品责任索赔?
产品责任. 11.1 买方不得改变货物。特别是,买方不得修改或删除现有关于因货物使用不当所引发风险的警告。买方违反此项义务的,其应赔偿并确保卖方免受第三方产品责任主张所害,前提是买方应对引发责任 的缺陷负责。
11.2 货物的任何产品缺陷导致卖方召回产品或发出产品警告的,买方应协助卖方,并应采取卖方指示的所有措施以及合理预期买方可执行的所有措施。买方对产品缺陷和所致损害负有责任的,其有义务承担产品召回或产品警告的成本。卖方的其他主张不受影响。
11.3 买方应无不当延误地以书面形式将货物使用过程中的任何风险以及买方所获悉可能存在的产品缺陷告知卖方。卖方不对若买方无不当延误地通知卖方则本可避免的损害负责。
产品责任. 7.1 如果供应商在产品责任法下对此类产品缺陷和所造成的损害负责,供应商有义务确保福尔波西格林输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免于遭受因供应商提供产品的缺陷导致的国内或国外的第三方索赔。福尔波西格林输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进一步索赔应不受影响。
7.2 在第 7.1 条的情况下,供应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起诉的费用。供应商应特别向福尔波西格林输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赔偿因福尔波西格林输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采取的措施或与之相关的成本和费用,特别是警告、更换、或产品召回,以防止基于产品责任对福尔波西格林输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进行索赔。在可能和合理的前提下,福尔波西格林输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应通知供应商应采取措施的内容和范围,并允许供应商进行说明。
7.3 在市场监管机构采取措施之前,福尔波西格林输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供应商应共同努力采取措施,以尽量减少产品用户的风险,或避免损害企业形象(市场监管纠正措施)。福尔波西格林输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评估应具有决定性。如果市场监测机构提出调查或处理决定,供应商应立即提供以主管市场监测机构要求的所有技术文件。如果供应商对产品缺陷负责,则供应商应承担此类事项的所有费用。
7.4 供应商应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包括召回风险,并对产生的所有风险购买合理的保险,并应根据要求向福尔波西格林输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提供其保单以对此类保险进行证明。
产品责任. 只有在保单明细表已列明承保的情况下,本部分才适用)
5.1 第 5 部分的承保责任
5.1.1 在满足了本保险单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和条件下,凡被保险人因以下原因所产生的法律赔偿责任,苏黎世将向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5.1.1.1 人身伤害 和/或
5.1.1.2 财产损失 但上述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必须是因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产品而引起,且发生 (请见损失的定义) ⚫ 在保险期间内; ⚫ 在地域限制范围内; ⚫ 同时,索赔必须在地域限制范围内提出。
5.2 第 5 部分的除外责任
5.2.1 功能失效/产品保证/功效风险
5.2.2 损失的被保险产品 凡被保险产品及由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产品上加工完成的部分所发生的损失,以及为其进行修理、替换、退还货款所发生的各种成本或费用。
产品责任. 重大疾病责任: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 90 天等待期后经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产品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本产品起始保额为 800 元,后续可通过参与平台活动,获得保额升级。理赔时的保险金额以确诊日累计的保险金额为限,确诊日后领取的保险金额不在责任范围。
产品责任. 7.1 如发生了归责于供货商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供货商应保证我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第三方的赔偿请求,且应由供货商对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本条款范围内,供货商还应偿还我方所有因回收行为或任何先由我方采取措施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7.2 供货商应向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为我方所采购的货物/服务购买规定的足够的保险,且每份保险应满足我方的要求而确实到位。
产品责任. (1) 供应商应严格检查货物,特别是在产品安全方面,并根据要求证明这一点。一旦意识到存在风险,供应商应向买方指出与货物处理或使用存在的有关风险。
(2) 在发生损坏的情况下,供应商应以一切合理的方式支持买方,特别是向买方提供有关货物和服务的所有适当信息,例如,关于已交付的材料、货物的生产及其产地的信息。
(3) 如第三方因产品缺陷或由货物和服务造成的任何其他缺陷或损害而向买方索赔,且根据第三方的说法,这些缺陷或损害是在供应商的控制和组织范围内造成的,则供应商应赔偿买方并使买方免受任何此类索赔的损失。如由于产品缺陷或任何其他缺陷或供应商违反义务的而买方必须召回产品,供应商应偿还买方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费用。买方应将产品召回的内容和范围通知供应商,并给予供应商作出回应的机会。
(4) 如果第三方因供应商的交付侵犯了第三方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版权)的事实而向买方提出索赔,供应商应赔偿买方并使买方免受任何此类索赔的损害。供应商应通过传递信息并(如适用)修改产品或获得许可,为消除可能的知识产权侵权做出努力。供应商应及时通知买方第三方主张的索赔。
(5) 供应商应为本合同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如买方要求,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据。
(6) 如果供应商不对违约责任负有责任,则供应商无需对违反上述第 7 条规定的行为承担责任。买方的其它法定和合同索赔和权利不受影响。
产品责任. 1. 客户应保持含有相关信息的适当记录,从而在因产品责任而可能需要立即召回货物时提供支持。此等记录应包括客户的客户的文件资料、销售的类型和数量以及销售日期。经我方需求,客户应向我方提供上述记录并提供为紧急情况下召回任何货物的目的而合理需要的协助。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召回是我方指示的,则客户应对此等召回负全部责任。
2. 上述第十一条第 1 项中规定的记录应至少保留 10(十)年,并且也应以能够及时检索的方式予以保持。经要求,需向我方递交经销记录复印件。
3. 在检测后最晚不超过 3(三)个工作日内,客户应立即告知我方在使用货物中可能🎧现的任何风险及其可能知晓的任何产品缺陷。
4. 如果在客户将要转售我方产品的国家有产品责任和/或产品安全条例,并且该条例不同于中国法律下的规定,特别是在其严重性上,那么客户必须在提交订单时向我方说明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我方有权在一个月内解除合同。倘若客户未能将此告知我方,则我方应有权在了解相关法律立场的一个月内解除合同。在后面的情况下,客户有义务使我方免于超🎧在中国可比产品责任案例中我方履约义务的第三方索赔。即使我方继续履行合同,本规定也应适用。
产品责任. 1. 根据“产品责任险”规则,卖方应对非商业目的的不动产和动产损坏以及人身伤害负责。对于买方的财产损坏,卖方的责任仅限于责任险福利范围内。
2. 卖方在任何情况下对本条款下的人身伤害或损害不负有责任,如该人身伤害或损害源自买方使用设备时违背卖方操作手册或技术说明书之规定,或者源自卖方以外其他的过失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