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身故、伤残 样本条款
意外身故、伤残.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一) 如投保全年多次往返保障计划 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划,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划之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旅行目的地之时(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每次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保险期间届满日;
2、 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境内或境外旅行后返回至其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之时。但在境外旅行情形中,若该被保险人非因中转原因未直接返回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在境内其它地方短暂停留的,则为该被保险人到达该暂时停留处之时。
3、 如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担保险责任的天数上限的(即单次旅行责任期限),被保险人单次旅行责任期限届满日。
意外身故、伤残. ⚫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意外身故、伤残. (1)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第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第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伤残并达到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按其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3) 若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单车事故或因溺水导致身故或伤残,仍按上述规则承担保险责任,但此情形下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按 50%计算;
(4) 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保险人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累计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伤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保险单列明的承保区域内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