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样本条款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发生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发生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保险单列明的承保区域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保险单列明的承保区域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保险单列明的承保区域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 (见释义)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及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相应伤 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治疗仍未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保险单载明的高风险运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保险单载明的高风险运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行业标准》)中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根据《伤残评定行业标准》中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即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下同)。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发生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发生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申请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身故的,保险人按本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 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见释义) 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及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相应伤残项目进行评 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 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该事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的,我们按本 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5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本条第二项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了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