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场地 样本条款

房屋(场地. 租赁期内,因学校发展与建设等公共利益要求需要搬迁或拆迁,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迁出,归还租赁物,甲方不另行给乙方安排房屋(场地),亦不承担任何拆迁补偿、装修残值补偿等义务,合同自行终止。
房屋(场地.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给予相应处罚。 (1) 转租、转借承租房屋(场地)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租赁用途的,学校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出租资产,已收取的租金、保证金不予退还。承租方应按照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擅自拆改变动房屋(场地)结构或损坏承租房屋(场地),在甲方提出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学校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出租资产,并根据情节处以合同约定年度租金总额(或同类房屋场地租金)1-2 倍的罚款; (3) 利用承租房屋(场地)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学校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出租资产,并根据情节处以合同约定年度租金总额(或同类房屋场地租金)1-2 倍的罚款。由此带来的相应损失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4) 逾期 3 个月未交纳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的,学校将扣留保证金,收回出租资产。承租方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年度租金总额的 20%向学校支付违约金; (5) 拖欠租金十天以上的,学校将扣留保证金,收回出租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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