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分标准 样本条款

扣分标准. 1.1 中标人运输货物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运载工具没有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车厢内有异味,每发现一宗扣5分。 1.2 中标人对采购人的需求响应不及时,超过2小时未响应的,每发生一宗扣10分。 1.3 采购人在接收中标人的货物时,发现货物包装明显破损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合同要求的,采购人当场有权拒收该批货物,中标人应立即按照合同的约定重新组织送货。每发现一宗扣5分。 1.4 有保质期限的货物剩余保存期少于原有保质期的三分之二,每发现一宗扣15分。 1.5 没有按照合同或采购人约定时间把货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每发现一宗扣5分。 1.6 采购人发现中标人没有按要求落实对配送车辆等消杀,每日体温监测、提交配送员的病毒检测报告等防疫要求的,每发现一宗扣5分。
扣分标准. 1. 服务质量:出现误差,依情况扣 1-10 分/次。
扣分标准. 1、 属中标人的企业行为,私自放行车辆或组织盗窃、倒卖车辆、零部件、随车物品的,一旦发现扣 100 分,立即终止合同,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属中标人下属员工(含劳务派遣员工)多人行为(3 人以上,含 3 人),非企业行为,私自放行或有组织盗窃车辆的,汽车每发现一辆扣 20 分,汽车以外车辆每发现一辆扣 10 分; 盗窃车辆油料、零部件、随车物品,涉案价值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每发现一次扣 30 分; 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每发现一次扣 15 分;未达到行政案件立 案标准的,每发现一次扣 10 分。同时,中标人须将有关责任人移交执法部门严肃处理,且招标人可终止合同。 3、 属中标人下属员工(含劳务派遣员工)少数人(2 人以下,含 2 人)行为,非企业、多人行为,私自放行或盗窃车辆的,汽车每发现一辆扣 10 分,汽车以外车辆每发现一辆扣 5 分; 盗窃车辆油料、零部件、随车物品,涉案价值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每发现一次扣 10 分; 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每发现一次扣 5 分;未达到行政案件立案 标准的,每发现一次扣 2.5 分。同时,中标人须将有关责任人移交执法部门严肃处理,且招标人可终止合同。 4、 遗失汽车(含管理不善造成车辆被中标人以外人员盗窃)的,按是否找回进行扣分。其中,2020 年 9 月份(含)前发现遗失,经发现之日起 60 日内未找回车辆的,及 2020 年 10 月份 (含)后发现遗失,截止项目周期结束之日尚未找回车辆的,每发现一辆扣 10 分;在上述时限 内找回车辆的,每发现一辆扣 2 分。 5、 遗失汽车以外车辆(含管理不善造成车辆被盗)的,按是否找回车辆及被盗车辆数量进行扣分。其中,2020 年 9 月份(含)前发现遗失,经发现之日起 60 日内未找回车辆的,及 2020 年 10 月份(含)后发现遗失,截止项目周期结束之日尚未找回车辆的,根据每宗车辆被盗数量的不同, 扣分标准分别如下: (1) 5 辆>车辆被盗数量≥1 辆,扣 2 分; (2) 10 辆>车辆被盗数量≥5 辆,扣 3 分; (3) 20 辆>车辆被盗数量≥10 辆,扣 4 分; (4) 40 辆>车辆被盗数量≥20 辆,扣 5 分; (5) 车辆被盗数量≥40 辆,扣 40 分; 遗失车辆在上述时限内找回的,根据每宗车辆被盗数量的不同, 扣分标准分别如下: (1) 5 辆>车辆被盗数量≥1 辆,扣 0.5 分; (2) 10 辆>车辆被盗数量≥5 辆,扣 1 分; (3) 20 辆>车辆被盗数量≥10 辆,扣 2 分; (4) 40 辆>车辆被盗数量≥20 辆,扣 2.5 分; (5) 车辆被盗数量≥40 辆,扣 5 分。 6、 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零部件、油料、随车物品等被中标人以外人员盗窃的,按是否找回进行扣分。其中,2020 年 9 月份(含)前发现遗失,经发现之日起 60 日内未找回的,及 2020 年 10 月份(含)后发现遗失,截止项目周期结束之日尚未找回的,涉案价值达到刑事案件立案 标准的,每发现一宗扣 5 分;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每发现一宗 扣 3 分;未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每发现一宗扣 1 分;在上述时限内找回的,涉案价值达 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每发现一宗扣 2 分;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 的,每发现一宗扣 1 分;未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每发现一宗扣 0.5 分。 7、 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损坏的,每损坏一辆汽车扣 1 分,每损坏一辆汽车以外车辆扣 0.5分;如车辆遗失并找回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从重、从严”的原则,选择扣分较高的标准执行。 8、 私自使用车辆的(不含场内因摆放、移库工作移动车辆的情形),每发现一车次扣 10 分。 9、 向涉案车辆当事人收取车辆照相、拓印、复印或充电等任何费用的,每发现一次扣 10 分。 10、 与拖吊车工作人员或采购人派驻的管理人员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每发现一次扣 10 分。 11、 发生消防或环境安全生产事故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每一次扣 10 分。 12、 因以上情形其中引起媒体曝光、炒作且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扣 25 分。 13、 不按招标人交接要求接收或擅自转移车辆的,发现一宗扣 1 分。 14、 不按规定建立涉案车辆档案或不按规定登记车辆进、出场台帐的,发现一宗扣 1 分。 15、 收到政府征用土地等政策性通知后未能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招标人主管部门警务保 障室的,发现一次扣 5 分。 16、 遗失车辆钥匙的,每发现一宗扣 0.5 分。 17、 接收车消极怠工,故意拖延时间,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车辆的,每次扣 0.5 分,对工 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每发现一次扣 2 分。 18、 违反项目要求规定,停放场配备人员或值班人员不足的,每发现一次扣 1 分。 19、 项目实施后,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应急征地需要(须提供相关政府公告等证明材 料),中标人提供的停放场场地较投标文件发生变动的(即投标承诺提供,但实际未提供或提供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单次变动场地的面积大小进行考评:变动场地的面积<1 千㎡的,扣当月考评的 10 分; 1 千㎡≥变动场地的面积≥4 千㎡的,扣当月考评的 15 分;
扣分标准. 以上为监理月报应编制的四大项、17 小项内容,其中大项未编制扣 5 分;小项未编制扣 3 分;小项内容编制不全面扣 2 分;无目录扣 1 分;监理月报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确认的扣 1 分; 监理月报编制与实际情况不符扣 5 分。
扣分标准. 以上为监理日志应记录内容;无监理日志扣 15 分;记录与事实不符扣 5 分;监理工作内容 记录不全扣 3 分;记录不真实、记录问题无跟踪、落实扣 2 分;字迹模糊不便查阅的扣 1 分;监理日 志无总监查阅扣 1 分。
扣分标准. 以上为旁站记录具体内容,旁站记录中记录缺项扣 3 分;未及时记录(检查前一天)扣 5 分;记录不真实扣 3 分;单项内容记录不全面扣 2 分。
扣分标准. 甲分包资质未审核已开始施工的扣 5 分/份;甲分包资质中,以上文件不全扣 3 分/份;年 检过期、使用期限过期或专职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不符合要求,扣 2 分/人。 方案审批实施 各分部、分项开始施工前未完成施工方案审批的扣 5 分/份;现场未按照方案要求施工扣 3 分/份,施 工方案需要专家论证的,未组织专家论证的扣 5 分/份;施工方案编制缺项、漏项、内容不符合设计、 规范要求的扣 2 分/项;现场未严格按已审批的方案组织实施扣 1 分/份;方案审批手续不齐全(无审 批会签表、意见、未盖审批单位章)扣 1 分/份。
扣分标准. 总分100分,扣分范围在 1—10分不扣减相关服务费;扣分11—30分,每分扣减服务费50元;如总分低于70分则扣除当月服务费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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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所得 一、 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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