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销机构 样本条款

承销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承销机构. 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说明书》 指 《常州天宁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 年公司债券(面 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说明书》 《承销协议》 指 发行人与债券承销机构签署的《常州天宁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20 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之承销协议》 《 受 托 管 理 协议》 指 发行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的《常州天宁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 2020 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之受托管理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 指 《常州天宁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 年公司债券(面 向合格投资者)持有人会议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常州天宁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审计机构 指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次债券发行的审计 机构 《审计报告》 指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亚常审[2017]66 号、苏亚常审[2018]92 号、苏亚常审[2019]107 号审计报告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发行人律师 《法律意见书》 指 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准则第 23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3 号—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承销机构. 包括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分销商。
承销机构. 指由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团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担保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实施办法》: 指《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暂行办法》: 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通知》 指《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公司章程》: 指《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发行: 指公司本次 20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 A 股: 指公司发行在外的人民币普通股 B 股: 指公司发行在外的境内上市外资股 转债、可转债、晨鸣转债: 指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 指登记机构的记录显示在其名下登记拥有晨鸣转债之投资者 交易日: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1-11
承销机构. 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中金公司、招商证券、南京证券,海通证券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13220921X6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合法有效的证券承销业务资格。中金公司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625909986U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合法有效的证券承销业务资格。招商证券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192238549B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合法有 效 的 证 券 承 销 业 务 资 格 。 南京 证券 持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20100134881536B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合法有效的证券承销业务资格。
承销机构. 九州证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国辉 住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57672020 项目负责人:李朝晖
承销机构.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00000000006002)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 B0006H111000001),并系交易商协会会员。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承销商。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0001686XA)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 B0011H144030001),并系交易商协会会员。 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出具的《声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及其股东的股份(股权),亦不存在其他依据协议等形式形成的关联关系或利益关系。 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出具的《承诺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及其股东的股份(股权),亦不存在其他依据协议等形式形成的关联关系或利益关系。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为本次发行提供承销服务的必要资质,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承销机构.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承销机构. 广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承销机构. 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东吴证券。经核查,东吴证券现持有统一信用代码为 91320000137720519P 的《营业执照》及流水号为 000000000828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合法有效的证券承销业务资格。东吴证券与发行人签署 的承销协议符合《管理办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