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报价(本项目不适用 样本条款

投标报价(本项目不适用. 本项目的最小投标单位为包。此次招标共计 1 个包,投标人必须独立对每一个完整的包进行投标,不得仅对分包内部分内容投标。
投标报价(本项目不适用. 12.1. 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用户需求书”中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规定的内容、责任范围进行报价。并按《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及《投标分项报价表》(如适用)的要求报出总价和分项价格。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若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的,缺漏项部分的价格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作任何调整。 12.2.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2.3. 投标分项报价表内容应包含:
投标报价(本项目不适用.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须由投标人按交易系统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填报生成。 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或补遗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导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加密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导入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
投标报价(本项目不适用. 8.1 供应商应以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为基础,按【供应商须 知前附表】及第六章采购需求的有关规定进行报价。 8.2 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目录中的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无效。 8.3 供应商应在产品信息表中对每项内容给予详细分项报价。 8.4 供应商对采购项目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投标报价,且不接受赠送及“零”报价,否则其投标无效。 8.5 与招标人谈判成功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其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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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 投标报价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投标总价 (大写)人民币 (小写)¥:

  •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采购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限额以下比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限额以下比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 赎回对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得分 (30.0分)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值【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 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 确定成交供应商 30.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0.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0.3 采购人自行组织磋商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