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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use of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Clause in Contracts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6.1 听取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招标项目的情况介绍,阅读、研究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了解和熟悉评标要求; 26.2 核对评标工作用表; 26.3 核对并确认对投标价格进行换算的依据和换算结果; 26.4 核对并确认对投标文件算术计算错误的修正方法、修正标准和修正结果; 26.5 核对投标文件存在的所有偏差,确认重大偏差、细微偏差和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 26.6 根据需要,对算术计算错误的修正、细微偏差的补正及投标文件中其他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向投标人进行澄清; 26.7 分析投标人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所作的书面注明; 26.8 对存在过低的投标价格的投标人进行澄清,分析其做出的书面说明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过低的投标价格是否能够成立; 26.9 评标委员会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26.10 招标文件关于“重大偏差”、“细微偏差”、“投标报价进行换算的方法和标准 ”的规定: 26.10.1 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26.10.1.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6.10.1.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6.10.1.3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6.10.1.4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26.10.1.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后审时不一致的; 26.10.1.6 除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后审时不一致的; 26.10.1.7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26.10.1.8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误期违约金的承诺和质量违约金的承诺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26.10.1.9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26.10.1.10 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26.10.1.1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26.10.1.12 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26.10.1.13 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26.10.1.14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 26.10.1.15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本工程招标的整套电梯设备的质保期投标承诺低于 2 年的; 26.10.1.16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26.10.1.17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6.10.1.18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26.10.1.19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6.10.2“细微偏差”:凡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未规定作为重大偏差的,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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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6.1 听取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招标项目的情况介绍,阅读、研究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了解和熟悉评标要求阅读、研究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了解和熟悉评标要求; 26.2 核对评标工作用表; 26.3 核对并确认对投标价格进行换算的依据和换算结果; 26.4 核对并确认对投标文件算术计算错误的修正方法、修正标准和修正结果; 26.5 核对投标文件存在的所有偏差,确认重大偏差、细微偏差和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 26.6 根据需要,对算术计算错误的修正、细微偏差的补正及投标文件中其他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向投标人进行澄清; 26.7 分析投标人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所作的书面注明; 26.8 对存在过低的投标价格的投标人进行澄清,分析其做出的书面说明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过低的投标价格是否能够成立对存在过低的投标价格的投标人进行澄清,分析其做出的书面说明和提供的相关 证明材料,确定过低的投标价格是否能够成立; 26.9 评标委员会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26.10 招标文件关于“重大偏差”、“细微偏差”、“投标报价进行换算的方法和标准 ”的规定招标文件关于“重大偏差”、“细微偏差”、“投标报价进行换算的方法和标准”的规定: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26.10.1 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26.10.1.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6.10.1.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26.10.1.3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 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26.10.1.4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 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26.10.1.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后审时不一致的; 26.10.1.6 除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后审时不一致的; 26.10.1.7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26.10.1.8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误期违约金的承诺和质量违约金的承诺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26.10.1.9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26.10.1.10 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26.10.1.1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26.10.1.12 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26.10.1.13 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26.10.1.14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 26.10.1.15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本工程招标的整套电梯设备的质保期投标承诺低于 2 年的; 26.10.1.16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26.10.1.17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6.10.1.18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26.10.1.19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6.10.2“细微偏差”:凡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未规定作为重大偏差的,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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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6.1 听取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招标项目的情况介绍,阅读、研究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了解和熟悉评标要求; 26.2 核对评标工作用表; 26.3 核对并确认对投标价格进行换算的依据和换算结果; 26.4 核对并确认对投标文件算术计算错误的修正方法、修正标准和修正结果; 26.5 核对投标文件存在的所有偏差,确认重大偏差、细微偏差和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 26.6 根据需要,对算术计算错误的修正、细微偏差的补正及投标文件中其他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向投标人进行澄清; 26.7 分析投标人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所作的书面注明; 26.8 对存在过低的投标价格的投标人进行澄清,分析其做出的书面说明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过低的投标价格是否能够成立; 26.9 评标委员会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26.10 招标文件关于“重大偏差”、“细微偏差”、“投标报价进行换算的方法和标准 ”的规定: 26.10.1 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26.10.1.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6.10.1.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6.10.1.3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6.10.1.4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26.10.1.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后审时不一致的; 26.10.1.6 除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后审时不一致的; 26.10.1.7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26.10.1.8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误期违约金的承诺和质量违约金的承诺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26.10.1.9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26.10.1.10 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26.10.1.1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26.10.1.12 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26.10.1.13 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26.10.1.14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 26.10.1.15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本工程招标的整套电梯设备的质保期投标承诺低于 2 年的;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6.10.1.16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26.10.1.17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6.10.1.18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26.10.1.19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6.10.2“细微偏差”:凡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未规定作为重大偏差的,一律。 26.10.1.20 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资料,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公示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 26.10.1.21 投标文件中未提交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诚信承诺书》的; 26.10.1.22 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招标文件商务标部分要求的承诺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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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6.1 听取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招标项目的情况介绍,阅读、研究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了解和熟悉评标要求; 26.2 核对评标工作用表; 26.3 核对并确认对投标价格进行换算的依据和换算结果; 26.4 核对并确认对投标文件算术计算错误的修正方法、修正标准和修正结果; 26.5 核对投标文件存在的所有偏差,确认重大偏差、细微偏差和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 26.6 根据需要,对算术计算错误的修正、细微偏差的补正及投标文件中其他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向投标人进行澄清; 26.7 分析投标人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所作的书面注明; 26.8 对存在过低的投标价格的投标人进行澄清,分析其做出的书面说明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过低的投标价格是否能够成立; 26.9 评标委员会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26.10 招标文件关于“重大偏差”、“细微偏差”、“投标报价进行换算的方法和标准 ”的规定: 26.10.1 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26.10.1.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6.10.1.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6.10.1.3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6.10.1.4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26.10.1.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后审时不一致的; 26.10.1.6 除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后审时不一致的; 26.10.1.7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26.10.1.8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误期违约金的承诺和质量违约金的承诺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26.10.1.9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26.10.1.10 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26.10.1.1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26.10.1.12 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26.10.1.13 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26.10.1.14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 26.10.1.15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本工程招标的整套电梯设备的质保期投标承诺低于 2 年的;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6.10.1.16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26.10.1.17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6.10.1.18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26.10.1.19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6.10.2“细微偏差”:凡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未规定作为重大偏差的,一律。 26.10.1.20 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资料,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公示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 26.10.1.21 投标文件中未提交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诚信承诺书》的; 26.10.1.22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招标文件商务标部分要求的承诺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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