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无效情形. 30.1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30.1.1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0.1.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0.1.3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0.1.4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30.1.5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3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30.2.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0.2.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0.2.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0.2.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0.2.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30.2.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0.3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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