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契約 样本条款
投資契約. 指執行機關與民間機構就本案有關營運等事項所簽訂之契約。
投資契約. 指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就本計畫有關增建、營運等事項所簽訂之契約。
投資契約. 指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與民間機構就本計畫有關興建、營運等事項所簽訂之契約。 相關規定 促參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民間機構,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其他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人,並與主辦機關簽訂參與公共建設之 投資契約者。
投資契約. 操作營運條款第貳冊 建廠工程主要圖說
投資契約. 指民間機構與執行機關簽訂之「苗栗客家文化園區部分空間營運移轉契約」。
投資契約. 指民間機構與執行機關簽訂之「臺中市海洋生態館營運移轉(OT)案投資契約」。
投資契約. 指執行機關與民間機構就本案有關修建、營運等事項所簽訂之「高雄市岡山垃圾焚化廠修建營運移轉 ROT 案投資契約」。
投資契約. 規定辦理 有無情況危急,遲延即 無 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 造成緊急危難之虞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並通知政府有關機關(包括主辦機關) 依投資契約規定辦 理(終止契約)
投資契約. 甲方通知融資機構或保 否證人是否有介入意願 甲方得終止
投資契約. 指進駐企業與管理機關簽訂之「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企業進駐興建作業技訓工場案投資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