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金額 样本条款
投資金額. 指乙方於本案應購置相關營運設備及裝修,投資金額應為新臺幣400萬元以上。
投資金額. 指乙方投入本案修建之各項設施、設備(不含日常維護之汰換),並使各該設施、設備達可合於營運使用狀態所取得(投入)之耐用年限達 2 年以上各項可資本化成本。
投資金額. 1. 乙方應依本案申請文件報價單填寫之承諾投資金額投資本案。
2. 乙方承諾投資金額不低於新臺幣 元(不含利息資本化及營業稅),乙方應於修建期限內至少投資新臺幣陸億元,完成 「附件 4」之所有修建範圍。
3. 本案契約期間屆滿或提前終止時,乙方應將未達承諾投資金額之差額無條件給付予甲方。
4. 上述各金額均不含營業稅。
投資金額. 每公頃須達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上。
投資金額. 指乙方辦理改善工程或購置相關營運設備(包含重機具及相關機械設備、卡車及水車等),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2,000 萬元整,應於點交完成翌日起 1 年內完成設置,並於投資完成後 60 日內製作投資明細表(包含但不限於發票等支付憑證之影本、帳簿文件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等)予甲方審定。
投資金額. 乙方於簽約日起算 2 年內至少應於本標的物投資營運設施 2,000 萬元,並於「服務建議書」中載明投資項目、用途、預估經費,第 1 年至少投資 75%,第 2 年投資剩餘金額,乙方於屆滿 2 年後 30 日內,應彙整提出本標的物全部已竣工驗收之裝修相關設計、工程與設備相關證明文件送甲方審查;如實際投資金額未達最小投資金額,乙方應補繳實際投資金額與最小投資金額之差額,並依本案自簽約日滿 2 年起至補繳完成日加計利息,採複利計息(依法應加計利息標準,依該年 1 月 1 日郵政儲金 1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辦 理)繳付予甲方。
投資金額. 民間機構依契約約定或投資執行計畫書承諾之投資金額。
投資金額. 乙方應投入相關營運設備購置及裝修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380,000,000 元整(含稅),且應自營運開始日前乙方投資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160,000,000 元整(含稅),但乙方申請時所提之投資計畫書記載最少投資金額較高者,依其記載金額為準,且投資計畫書所列投資項目及總投資金額須在
投資金額. 每公頃須達新臺幣 1,400 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