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承諾事項. 4.5.1 本契約之權利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
4.5.2 乙方應自行使用本基地及營運作業技訓工場,不得擅自將本基地或作業技訓工場之全部或一部出租、將使用權轉讓他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由他人使用。
4.5.3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乙方承諾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間因興建及營運本案所生之權利義務,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致甲方受損,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前述人等因執行本案而有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者,皆視為乙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悉由乙方單獨負完全責任。乙方或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等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就其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相關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追索或要求任何賠償。
4.5.4 乙方承諾在辦理本案興建營運時,均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依相關法令取得本案興建營運所需相關許可及證照,如因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致甲方受罰,乙方應全數負責。
4.5.5 乙方承諾為完成本契約之興建及營運而與任何第三人簽訂之承攬、委任、和解、使用借貸、保險等合約,均不得載有與本契約之約定不符或致發生甲方損害之規定,乙方應依甲方要求,隨時配合提供甲方進行查核。甲方之查核措施除對乙方正常興建營運造成重大干擾外,乙方不得拒絕。與乙方簽約之第三人違反本契約,視為乙方違反本契約,乙方應與該第三人對甲方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4.5.6 乙方應於前條與第三人簽訂之契約中依下列規定訂定相關事項:
1. 存續期間不得超過本契約之存續期間。
2. 該契約應遵守本契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其約定與本契約有牴觸者,該約定無效。
4.5.7 乙方已充分瞭解本基地之實況及所有可能影響本案執行之現有及預期情況等事項,乙方不得以本案之性質、本基地位置、當地一般狀況及其他可能影響履行本契約、實施本案及與有關成本費用等一切 已知或可得預料之情事為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賠、主張或請求,或拒絕履行本契約。
4.5.8 乙方同意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自行負擔因履行本契約所發生之一切興建營運成本、規費、稅捐及其他有關之費用,並承擔全部風險,且不得以上開因素向甲方要求任何補償或主張任何權利。
4.5.9 乙方應負責本案之工地安全、環境保護及場地設施安全等。如因設計、施工或管理不當致損害他人權益者,乙方應自行負擔所有責任。
4.5.10 契約期間內,因乙方作為或不作為致第三人對甲方主張國家賠償責任時,乙方應負擔甲方因此所生之訴訟費、律師費及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損害。
4.5.11 乙方應依相關法令辦理本案之興建營運,如有任何故意或過失行為致甲方或其人員遭受第三人之索賠或涉訟,或受主管機關裁罰,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及其人員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
乙方承諾事項. 4.7.1 乙方承諾本案之經營管理由其依本契約負責,並保證其品質。
4.7.2 乙方承諾於其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範圍內,提供甲方授權代表人必要之協助與使用,以達成本案後續營運之需求。
4.7.3 乙方承諾於本契約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內營運本案所使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形、無形財產均應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且於營運資產返還甲方後,須協助甲方取得合法使用與營運本案相關之權利。如因上述智慧財產權之使用,涉及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致第三人對甲方提出索賠或追訴時,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及所支出之費用、規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仲裁或相關協調、和解費用及律師酬金)均由乙方負責賠償。
4.7.4 乙方承諾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所有與本案相關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本契約、保單、融資文件、股東間之約定或與其他第三人間之約定,其內容不得違反本契約之規定。
4.7.5 乙方承諾,除本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因履行本契約或其附件所需之相關稅賦、費用概由乙方自行負擔。
4.7.6 除甲方另有要求外,乙方應於每年 1 月,檢附前一年度委託管理項目分項費用明細清冊,向甲方授權代表人報備委託管理項目費用。
乙方承諾事項. 2.5.1 乙方承諾應依本契約約定辦理本案開發及地上權權利之行使。
2.5.2 乙方已充分瞭解本標的之土地實況,以及所有可能影響本案執行 之現有及預期情況。乙方承諾不得以本案之性質、本標的之一切情形(含地上、地下埋藏物或管線)與毗鄰之環境,暨其他可能影響履行本契約、實施本案,以及與成本費用有關等一切已知或未知或可預料或不可預料之任何情事、或其他任何事故、或風險或錯誤等為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賠、主張或請求,或拒絕履行本契約。
2.5.3 乙方承諾於本標的完成點交後之場所設施安全、環境保護等責任概由乙方負責。
2.5.4 乙方承諾於本標的完成點交後,如有必要時,甲方及其指定之第三人或其受僱人、受任人、受託人,得進入本標的內執行相關作業,惟甲方應於事前通知乙方。
2.5.5 乙方對於本契約之興建營運應具備必要文件之申請與取得,已充分暸解其程序作業,自負風險與責任,如有無法依限取得相關資格文件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賠、主張或請求,或拒絕履行本契約。
乙方承諾事項. 4.5.1 除有促參法第 52 條規定之改善計畫或第 53 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甲方同意外,不轉讓、出租依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或就依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
4.5.2 乙方承諾於其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範圍內,提供甲方必要之協助與使用,以達成本案後續營運需求。
4.5.3 乙方承諾依本契約興建營運本案所使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形、無形財產均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如因上述智慧財產權之使用,致第三人對甲方或甲方授權使用之人提出索賠或追訴時,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損害。
4.5.4 乙方承諾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間,因興建及營運本案所生權利義務,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甲方因上述事項遭追索、求償或涉訟,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損害。
4.5.5 乙方承諾就與興建、營運、移轉相關標的設施與第三人簽署出租、出借等契約書中,應約定除甲方事前另有書面同意者外,於乙方喪失辦理本契約興建營運之權利時,乙方與該第三人間之契約亦同時終止。
4.5.6 乙方承諾於執行本案時,均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有違反法令規定,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處者,如致甲方受損,應由乙方負擔相關費用。
4.5.7 乙方承諾於本案施工期間內之工地安全、環境保護及啟用後之場地設施安全,概由乙方負責。因設計施工或管理不當,致損害他人權益者,乙方應自行負擔所有責任。
4.5.8 乙方承諾與融資機構或保證人簽訂之融資契約或保證契約中,除載明第 19.5 條融資機構或保證人之介入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1. 融資機構或保證人於介入期間應推派代表人,辦理一切事宜。
2. 於興建期介入時,乙方應將建物起造人名義登記為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輔助人。
4.5.9 乙方因辦理本案營運之必要,須由專業第三人協助執行全部營運時,承諾辦理下列事項:(僅乙方為保險業結合專業第三人者適用)
1. 本契約期間全程擔任本契約當事人地位。
2. 維持本案正常營運及公共服務提供不中斷。
3. 繳交本契約土地租金、權利金。
4. 本案如為公用事業涉收取使用費,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
5. 契約期滿或終止後,移轉公共建設所有權予政府。
4.5.10 乙方應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相關規定設置公共藝術。
4.5.11 乙方之投資時程除經甲方同意者外,應依投資執行計畫書所列之投資金額及時程辦理(本案以 111 年估算基準,預計投資金額新臺幣 19.17 億元(含營業稅,不含土地租金及權利金))。其投資金額項目僅限於經甲方同意本案之興建工程與相關營運設備添置及其他經甲方同意之項目。列為投資金額項目者,乙方應於投資執行計畫書中明確列示,並於完成投資建置後,提供經會計師簽證之付款憑證予甲方備查。
4.5.12 投資執行計畫書所提之創新及公益事項。
乙方承諾事項. 維修保養: 乙方承諾將派員定期維修保養本契約太陽光電系統設備。
乙方承諾事項. 4.5.1 乙方承諾於其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範圍內,提供甲方必要之協助與使用,以達成本案後續營運需求。
4.5.2 乙方承諾依本契約營運本案所使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形、無形財產均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如因上述智慧財產權之使用,致第三人對甲方或甲方授權使用之人提出索賠或追訴時,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損害。
4.5.3 乙方承諾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間因營運本案所生之權利義務、債權債務等,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致甲方受損,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
4.5.4 乙方承諾就營運本案相關設施與第三人簽訂相關出租、出借等契約書中,應約定除甲方事前另有書面同意者外,於乙方喪失辦理本契約營運之權利時,乙方與該第三人間之契約亦同時終止。
4.5.5 乙方承諾於執行本案時,均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有違反法令規定,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處者,如致甲方受損,應由乙方負擔相關費用。
4.5.6 乙方自本案開始營運前,期初投資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3,000 萬元整(含營業稅,不含土地租金及權利金)。其投資金額項目僅限於經甲方同意本案之裝修工程與相關營運設備添置及其他經甲方同意之項目。列為投資金額項目者,乙方應於投資執行計畫書中明確列示,並於完成投資建置後 60 日內,提供經會計師核閱之投資明細表(包括但不限於工程契約、傳票、帳簿文件及憑證)予甲方確認是否符合投資執行計畫書所載內容,如不符合,甲方得依本契約第 15 章缺失及違約責任之規定處理。
4.5.7 本案經甲方同意之投資金額項目,除本契約另有約定或經甲方同意者外,乙方應於契約期間屆滿或終止時,無償移轉予甲方。
4.5.8 乙方承諾於契約期間因營運所發行之預售票、定期票或類似性質之有償票券,均符合消費者保護法令之相關規範。
4.5.9 投資執行計畫書所提之創新及公益事項。
乙方承諾事項. 3.5.1 乙方充分認知及瞭解甲方辦理本案招標,並為本案履約管理,故乙方承諾 應依本契約之約定辦理本案開發及地上權權利之行使。
3.5.2 乙方對於應具備資格文件之申請與取得,已充分瞭解其程序作業,自負風險與責任,如有無法依限取得相關資格文件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丙方提出索賠、主張或請求,或拒絕履行本契約。
3.5.3 乙方已充分瞭解本案土地實況及所有可能影響本案執行之現有及預期情況,並承諾不得以本案之性質及本案土地之ㄧ切情形(含地上、地下)與毗鄰 環境及其他可能影響履行本契約、實施本案及與有關成本費用等一切任何 已知或未知、可預料或不可預料之任何情事或其他任何事故、風險或錯誤 等為理由,向甲方、丙方提出索賠、主張或請求,或拒絕履行本契約。
乙方承諾事項. 乙方承諾本案費用共同負擔比例不得超過本契約第 7 條第 4 項所規定的上限,超過之部分應由乙方自行負擔。
乙方承諾事項. 乙方依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除有促參法第 52 條規定之改善計畫或第 53 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甲方同意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