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张霖 注册资本:117429.4974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电影摄制;电视剧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影片发行和放映;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电影院投资;出租商业设施;广告发布;票务代理;图文设计、制作;税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计算机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设备安装与维护。(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及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文资控股有限公司已与万达电影股东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通过公司指定主体受让万达电影无限售流通股股份 60,000,000 股,占万达电影总股本的 5.11%。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方: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中心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独立董事 第一百四十条 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本行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本行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已提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20-0216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威士达医疗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