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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样本条款

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各方同意, 晋昌咨询和晋昇咨询将作为增资协议项下的“持股平台”, 承担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除非另有约定, 增资协议项下的“持股平台”为晋昇咨询和晋昌咨询的合称。 2. 以下条款应增加为增资协议第 4.9 条: 为进一步优化晋亿物流股权结构, 晋亿实业、晋昌咨询、晋昇咨询应促使并确保,晋亿物流股权结构在后续投资交割日前(且最迟不应晚于 2020 年 12 月 15日, 下称“最晚重组日”)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完成如下调整(“后续重组”): (i) 晋昌咨询将其持有的晋亿物流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壹佰叁拾肆万伍仟贰佰贰拾伍元(RMB 21,345,225)对应的晋亿物流股权通过减少出资财产份额的形式返还给晋亿实业,再由晋亿实业将转让给晋昇咨询, 用于实施晋亿物流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引入外部投资人; (ii) 晋亿实业将持其有晋昌咨询的人民币壹仟叁佰零肆万叁仟肆佰柒拾捌 元(RMB13,043,478)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与晋亿实业及顺丰无关联关系的第三人。 晋昇咨询知悉并认可增资协议和加入及转让协议的全部条款和条件。自晋昇咨询取得合资公司股权之日, 晋昇咨询应加入增资协议, 成为增资协议的一方,其将作为持股平台享有在增资协议项下权利和利益, 承担在增资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 并接受增资协议条款的约束。 各方同意, 在后续投资交割日前晋昇咨询的普通合伙人由晋亿实业指定, 后续投资交割日起, 晋昇咨询的普通合伙人应变更为与晋亿实业及顺丰无关联的第三方, 且该等普通合伙人应始终为与晋亿实业及顺丰无关联关系的第三人。 后续重组产生的全部税收及费用均应由晋亿实业承担, 如顺丰或跟投方因 后续重组遭受任何损失, 晋亿实业应足额补偿, 以使顺丰及跟投方免受任何损失。 3. 以下条款应增加为增资协议第 4.10 条: 晋亿实业及晋亿物流单独不连带地向顺丰及跟投方承诺: (1) 第 2.3.1 条第(10)项所列《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抵押变更协议》(合称“担保协议”)项下已发生的未偿借款余额如附件三所列《担保情况》所列。晋亿实业承诺其将按期足额偿还前述债务, 且不会进行任何使得晋亿物流所担保的债务的金额或数量发生增加的行为, 已发生债务到期后不再展期; (2) 除上述第(1)项所述担保外, 晋亿物流未向且不会向晋亿实业及其关联方的债务提供的质押、抵押以及其他保证; (3) 其将确保晋亿物流为晋亿实业及其关联方的债务提供的质押、抵押、以及其他保证在 2020 年 11 月 10 日前被完整解除, 但本第 4.10(4)条另有约定除外; (4) 其将确保担保协议(包括协议项下开具的关于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人民币 12,346,346.3 元的履约保函)在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被完整解除。 如晋亿实业违反本第 4.10 条承诺, 或晋亿物流因担保协议的履行承担任何责任或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晋亿实业应赔偿顺丰及跟投方, 以使顺丰及跟投方免于遭受任何损失。 4. 增资协议第 5.3 条应被以下条款完整取代: 于后续投资交割日, 各方的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 注册资本 (人民币元) 实缴注册资本 (人民币元) 持股比例 顺丰 188,537,028 188,537,028 32.20% 管理层股东 29,275,936 578,805 5.00% 谷春光 5,855,187 5,855,187 1.00% 黄贇持股平台 5,855,187 5,855,187 1.00% 张萍 995,382 995,382 0.17% 晋亿实业 188,537,028 188,537,028 32.20% 嘉兴福习 73,189,840 73,189,840 12.50% 晋昌咨询 71,927,907 71,927,907 12.28% 晋昇咨询 21,345,225 21,345,225 3.65% 5. 增资协议第 5.4(10)条应被以下条款完整取代: 晋亿实业、管理层股东和晋亿物流未违反本协议、供应链物流业务相关协议及其他交易协议下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第 4.9 条所述后续重组已完成, 及第 4.10条所述的担保已被解除); 6. 增资协议附件二(交易前重组及员工激励计划)第 3 条应被以下条款完整取代: 各方同意, 持股平台合计不少于 50%的合伙份额(由晋昌咨询出资总额与晋昇咨询出资总额加总计算)应用于实施晋亿物流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股东股权激励计划”), 该等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应针对在晋亿物流任职的核心员工, 且符合 一般商业惯例。在符合前述原则的前提下, 该等激励计划由晋亿实业制定。各方同意, 员工根据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认购员工持股平台份额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协议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且晋亿实业应根据顺丰要求及时、完整向投资人披露股东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激励对象、授予价格等)。除非各方另行达成一致, 实施股东股权激励计划的成本及费用应由各方按法律规定自行承担。 7. 增资协议第 6.1 条应被以下条款完整取代: 未经投资人同意, 晋亿实业和管理层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清算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晋亿物流股权或股权附属之任何其他权益, 或就该等股权或权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1) 就晋亿实业处分其所持晋亿物流股权, 若该等处分不会影响顺丰与晋亿实业共同控股晋亿物流的持股结构(即两方持股比例相等, 下同), 则投资人不得不合理地拒绝给予该等同意; (2) 就晋亿实业通过处分持股平台合伙份额的方式间接处分晋亿物流股权, 则晋亿实业应事先书面通知投资人, 如投资人未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就此提出异议, 则视为同意该等处分, 但前提是该等处分不会影响顺丰与晋亿实业共同控股晋亿物流的持股结构持股且不会影响持股平台持有的员工激励份额(如增资协议附件二第 3 点所示); (3) 根据第 4.5 条实施的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和根据附件二第 3 条实施的股东股权激励计划不受制...
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将《原协议》“
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 自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框架协议》2.01 条约定的潜在交易之交割的期限(2010 年 12 月 31 日)延长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除了对《框架协议》
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关于收购山东美源辰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之 《股权转让协议之延期付款补充协议》 一、 乙方二的合称) 乙方一:大连瑞隆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二:大连睿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山东美源丞能源有限公司 鉴于,2020 年 8 月甲方、乙方、丙方以及山东美源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 “美源辰能源”)和淄博绿周能源有限公司(简称“绿周能源”)共同签订了《关于收购山东美源辰能源有限公司 100% 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通过转让美源辰能源 100%股权从而间接转让美源辰能源持有的绿周能源 80%股权。 甲方与杭州贵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贵琥”)共同出资设立上海派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并由合资公司具体执行美源辰能源股权收购事宜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对原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第四笔交易价款的支付时间进行延期,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信守: 1、 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美源辰能源 100%股权(即绿周能源 80%股权)收购的剩余交易价款即人民币 16,560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陆仟伍佰陆拾万元整),支付时间变更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甲方无需支付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的资金占用费和/或逾期违约金;如果甲方不 能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该剩余交易价款,则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每延迟一日应按照原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本协议是各方就原股权转让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时间及违约金安排的变更协议,与原股权转让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其他有关事宜继续按照原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各方之间的有关安排、承诺及补充协议执行。 3、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补充协议为《关于<关于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业绩承诺协议的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 甲方: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1、 经双方协商后认为,航美传媒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难以实现乙方在《业绩承诺协议》第一条中向甲方作出的业绩承诺数额。 2、 乙方承诺,其或其指定的且经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按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收购甲方持有的航美传媒标的股权。 3、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自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包括乙方指定且经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即应向甲方承担标的股权收购之义务;具体的标的股权的收购价格和收购款,按照《业绩承诺协议》第三条之 3.3 款约定的标的股权收购价格公式计算。 具体为: 收购价格=投资金额+投资金额×(8%×n/365)-甲方累计收到的现金分红上述公式中,n 代表甲方自将投资款项支付至航美传媒之日起至乙方实际支 付收购价款之日止的天数 4、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乙方(包括乙方指定且经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向甲方承担标的股权收购之义务,不再以航美传媒是否实现乙方作出的业绩承诺、航美传媒的实际净利润数情况是否完成审计等事项作为前提。 5、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乙方(包括乙方指定且经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应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收购甲方所持航美传媒标的股权事项,并向甲方足额支付标的股权收购款。乙方(包括乙方指定且经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收购甲方所持标的股权时,将由甲、乙双方及乙方指定且经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共同签署股权收购协议等法律文件。若乙方(包括乙方指定且经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未完成对甲方所持标的股权的收购事项,则乙方应按照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收购款总额(按乙方收购期限的最后一日计算收购款总额)的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 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后成立;自甲方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补充协议之日起生效。 7、 本补充协议与《业绩承诺协议》约定事项不一致的,双方按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本补充协议未涉及的《业绩承诺协议》约定事项,双方继续按照《业绩承诺协议》执行;本补充协议及《业绩承诺协议》均未明确或未尽事宜,双方
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支持乙方项目公司建设的该项目在经开区尽快建成并投产达效,甲方积极协助乙方争取国家、省、市等各类资金补贴。
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无锡市恒翼通机械有限公司 丙方: 丙方一:吴华娥丙方二:郑志仪 各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现就原投资协议涉及投资人退出相关约定达成本补充协议如下: (一) 投资人退出 1.1 各方确认,根据乙方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乙方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其在原投资协议中承诺的净利润差距较大,甲方现依据原投资协议第 4.3 条的约定要求乙方回购甲方持有的股权,即乙方应偿还甲方 4,970 万元投资款,并按照 10%/年的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1.2 各方确认,乙方应偿还甲方的投资款本金及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乙方应偿还增资款本金及利息=增资款本金*[1+(该笔增资款乙方实际使用天数 /365)*10%] 注:乙方实际使用资金天数为甲方将增资款打入乙方账户之日至乙方最终偿还增资款之日。 1.3 为避免疑义,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乙方应偿还的增资款及利息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增资款本金 出资时间 使用天数 利息金额 合计应偿还 金额
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甲方、乙方原合同约定的含税租金金额是统一以 5%的增值税税率计算且未对动产与不动产租金金额加以区分,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遵从相关税收法律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舜江管桩、舜东建材与公司分别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1、 根据原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租租赁物的租金 2,300 万元/年,其中舜 东建材为 1,900 万元/年(双方确认包含厂房的年租金 7,200,000 元,场地的年租 金 6,100,000 元,机器设备的年租金 5,700,000 元);舜江管桩为 400 万/年(包含 厂房的年租金 1,500,000 元,场地的年租金 1,300,000 元,机器设备的年租金 1,200,000 元)。上述金额均含 5%增值税。 2、 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出租租赁物的租金含税金额变更为 24,032,380.96 元/年,其中舜东建材变更为 19,940,952.39 元/年(包含厂房的年租金增值税税率改按 9%计算变为 7,474,285.72 元,出租场地的年租金增值税税率改按 9%计算变为 6,332,380.95 元,出租机器设备的年租金增值税税率改按 13% 计算变为 6,134,285.72 元);舜江管桩变更为 4,091,428.57 元/年(包含厂房的年
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 调整包销协议约定的马大销量及净酒水收入的计算方式
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双方同意,因甲方对总承包工程内容和进度的调整,为便于工程顺利实施,将设计内容单列签署专项合同文本,乙方不再继续履行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工程管理、施工、安装、调试和设备材料采购等内容,PT.OSS 总承包合同自本补充协议签署生效日起终止。 双方同意,对总承包合同的提前终止,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不向对方提出任何索赔、诉讼或仲裁;并且,在总承包合同终止前,双方对于总承包合同的履行互不追究对方的任何违约责任,也不向对方提出任何索赔、诉讼或仲裁。 在总承包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继续就已完成的工作内容的质量继续向甲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 2、 截止本补充协议签署日,对于乙方已执行的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或工作内容,甲方已支付了所有的款项和利息,乙方不再对甲方主张任何款项或任何权利。 3、 双方同意,如甲方另行委托其他第三方实施的总承包合同的部分(工程设计除外),乙方不再履行相应的义务(工程设计除外),对相应工程、设备材料等的质量、进度等都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工程设计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