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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样本条款

报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或撤回要求,在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人者,采购人将予以接受。 16.2 供应商对报价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16.3 从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至供应商在报价文件递交函格式中确定的报价文件有效期之间,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报价,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回。 16.4 采购代理将在本须知规定的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后将宣读递交了报价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16.5 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的报价文件将不予开封并原封退回。 16.6 采购代理将做递交报价文件记录,供应商代表将被要求在记录上签字。
报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 报价人在递交报价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报价,但采购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期之前,收到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1.2 报价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18 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21.3 在报价截止期之后,报价人不得对其报价文件做任何修改。(评审委员会要求的澄清除外)。 22.1 采购代理机构在“报价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接收报价文件,报价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报价人因故不能派代表出席报价活动,事先应书面(信函、传真)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并承诺默认报价结果,否则其报价文件将被采购单位拒收。 22.2 报价仪式时,由采购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报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报价人名称、报价金额、价格折扣、书面修改和 撤回报价文件的通知、是否提交了报价保证金等。对于报价人在报价截止期前递交的报价声明,在报价仪式上当众宣读,评审时有效。 22.3 未宣读的报价金额、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审时不予承认。 22.4 采购代理机构将做报价内容记录,由报价人代表签字确认。 22.5 除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报价文件、未包含报价保证金的报价文件以及第 22.1 规定情形的报价文件之外,报价仪式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报价文件。
报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报价文件已由采购中心接收,不得无故修改或撤回。
报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0.1 供应商在递交《报价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报价文件》,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 20.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17 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0.3 从《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至报价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报价文件》,否则其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 14.6 条的规定不予退还。
报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 报价人在递交报价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报价,但报价人必须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 21.2 报价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18 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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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0.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代理人。 20.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7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20.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0.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第12.6条的规定被没收。

  •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3.3.1 在开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按照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要求”执行。 3.3.2 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谈判保证金。

  •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5.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旁签署(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盖章、密封和上传至系统后生效,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2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 件。

  • 商务条件响应表 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若有)

  • 商务标评审 是对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范围、数量、报价进行全面审核和对比分析。投标人存在投标须知前附表 10.5 情形之一的,商务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 仕様書 仕様書とは、各工事に共通する共通仕様書と各工事ごとに規定される特記仕様書を総称していう。

  •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9.1 卖方保证其提供的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的、未经改装的、包装完好的、原厂正品,采用最佳材料和一流工艺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保证其合同设备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合同设备寿命期内运转良好。 9.2 卖方承诺其提供的设备不存在任何产品缺陷,否则因卖方提供的设备存在产品缺陷而给买方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9.3 卖方承诺因其提供的设备存在瑕疵或产品缺陷而导致第三方向买方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的,卖方应积极配合买方进行解决或应诉,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通讯费、住宿费、餐饮费、调查取证费等)由卖方承担。 9.4 本合同约定设备的质量保证期:自最终验收报告签署之日(以签署日期最晚者为准)起 年。

  • 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 仕様書等) 入札者は、仕様書、図面、契約書案及び添付書類を熟読のうえ入札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