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义务. 一、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 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 年度投资管理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计划年度投资管理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复核后的年度报告。若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3 个月以及合同终止的当年,不编制当期年度报告。 (2) 季度投资管理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投资管理报告,经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对财务数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复核后的季度报告。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当季度,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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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义务. 一、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16.1 向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 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 年度投资管理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计划年度投资管理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复核后的年度报告。若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3 个月以及合同终止的当年,不编制当期年度报告16.1.1 年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向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等信息。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管理人。自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到自然年度年末不到3 个月的,管理人不提供年度报告。
(2) 季度投资管理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6.1.2 季度报告: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投资管理报告,经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对财务数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复核后的季度报告。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经托管人复核后,向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等信息。管理人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管理人。自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到最近自然季度季末不到 2 个月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当季度,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个月的,管理人不提供季度报告。
16.1.3 对账单: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的 1、4、7、10 月的前 15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委托人提供上一季度的委托资产对账单,报告委托资产的变动情况,确保委托人能够知悉其资产配置、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对账单可与季度报告合并提供。
16.1.4 查询服务: 委托人可在每月前 2 个工作日的非交易时段查询前一交易日(不含当日)所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
16.2 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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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