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 銷. 如 根 據 本 合 約 有 任 何 款 項 須 向 承 辦 商 追 討 或 須 由 承 辦 商 支 付 , 政 府 可 從 本合 約 或 政 府 任 何 其 他 合 約 所 規 定 當 時 或 其 後 任 何 時 間 須 付 予 承 辦 商 的 任 何 款 項 中 扣 除 。
抵 銷. 在本行所有的其他權利之外,且不限制本行所有的其他權利之情形下, 本行有權對客戶存放於 本行之所有存款(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且不論其幣別)及其他本行所欠客戶或客戶為受益人之債務(下稱「本行債務」),隨時主張抵銷,以之抵充客戶應支付本行之各項到期債務,不論本行是否有提出任何本約定書下之請求,且儘管於抵銷時本行債務尚未到期亦得主張,不論其原本之到期時間為何(該等本行債務應於抵銷時被視為到期,且客戶茲此授權本行代表客戶終止並提取該等存款)。本行同意於行使抵銷權並抵充時通知客戶。
抵 銷. (i) 除非雙方協議另有明確約定,否則客戶根據雙方協議應支付的一切款項均應全額支付,不得作出抵銷或提出反索償或設定任何限制或條件。
(ii) 客戶不可撤銷且無條件地授權國泰君安外匯,可以從帳戶和 / 或客戶名下設於國泰君安外匯或其關聯機構的其他任何戶口結存的金額(不論屬於何種貨幣)之中,扣除客戶根據雙方協議應支付的任何款項(無論是否已到期還是屬於或然性質者)。
(iii) 除國泰君安外匯具有根據雙方協議或法律規定享有的任何抵銷、充抵、合併帳戶、留置、保留、扣留或類似權利外,國泰君安外匯亦可在不必事先通知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的情況下,將客戶欠下國泰君安外匯或其任何關聯機構的任何 款項或義務(無論是否在雙方協議項下引起,也無論是否到期還是屬於或然性質者,且無論屬何種貨幣、支付地點或記帳辦事處的款項或義務),用作抵銷國泰君安外匯或其任何關聯機構欠下客戶的任何款項或義務(無論是否在雙方協議項下引起,也無論是否到期還是屬於或然性質者,且無論屬何種貨幣、支付地點或記帳辦事處的款項或義務)。
(iv) 為上述第 (iii) 款之目的,國泰君安外匯可根據其確定的兌換率,將其中一筆有關款項或義務,轉換為另一筆有關款項或義務的貨幣。
(v) 如有義務屬於或然性質或未能確定的話,國泰君安外匯可本著善意估計該義務的金額,並根據該預估金額進行抵銷。
(vi) 本第 5.5 條(抵銷)並不構成且不創設押記或其他擔保權益。
抵 銷. 8.1 除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及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另有規定外,不論是否為帳戶交收或其他事宜,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有權並獲客戶授權隨時或不時合併或綜合全部或任何客戶於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或中國銀河國際任何成員公司所持有之全部或任何種類帳戶(包括帳戶),或轉撥或容許中國銀河國際內任何成員公司自帳戶轉撥任何資金或資產,以抵銷任何該等帳戶所產生之債項或負債,而無需事先通知客戶。如該抵銷、合併、綜合或轉撥需要將某貨幣轉換為其他貨幣,該轉換須以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認為合適及最終決定採用的匯率計算。有關貨幣與港元之間的匯兌波動所引致的任何盈虧,概由客戶承擔。
抵 銷. 立約人若有對貴行之任一債務到期或經貴行依約主張視為全部到期而未清償之情形
抵 銷. 8.1 除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及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另有規定外,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可隨時合併或綜合全部或任何客戶於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或銀河國際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所持有之全部或任何種類帳戶(包括帳戶),或轉撥或容許銀河國際集團內任何成員公司自帳戶轉撥任何資金或資產,以抵銷任何該等帳戶所產生之債項或負債。
抵 銷. 立約人若有對貴行之任一債務到期或經貴行依約主張視為全部到期而未清償、發生違約情事或貴行認為必要時(如立約人之存款帳戶有遭違法利用之虞或貴行得依法或依約行使抵銷權等),貴行得隨時於事前或同時通知立約人(惟無須立約人同意),終止本約定書下之各項存款(包括活存、定存及支存)契約(即立約人之存款或權益即視為已屆清償期),相關服務項目隨同終止。屆時,貴行有權依法逕對該等帳戶之存款及其他客戶對貴行主張之各項合法權益逕行主張抵銷或為必要之處分或以之抵償立約人對貴行之各項債務,貴行所出具予立約人各項存單或其他憑證應於貴行抵銷或抵償範圍內失其效力視為作廢,且抵銷或抵償之債務內容及先後順序均由貴行自行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