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概述 样本条款

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概述. 2011 年 9 月,湖北路桥分别与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花山投”)、湖北省梓山湖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山投”)签署了《花山生态新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总承包合作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 “《花山框架协议》”)、《咸宁市梓山湖(贺胜)新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梓山湖总包协议》”),2014 年 4 月 25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重新审议并通过了《花山框架协议》、《梓山湖总包协议》等关联交易事项提案。为加速推进花山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梓山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湖北路桥拟分别与花山投、梓山投签署《<花山生态新城市政基础设施建 设施工总承包合作框架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花山补充协议》”)、《<咸宁市梓山湖(贺胜)新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梓山湖补充协议》”)。 1、 由于联投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湖北路桥系公司全资子公司,花山投、梓山投系联投集团控股子公司,因此湖北路桥与花山投、梓山投构成关联关系。 2、 湖北路桥拟与花山投、梓山投分别签署《花山补充协议》、《梓山湖补充协议》,构成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事项,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概述. 1、 湖北路桥、宜昌投、水总公司拟共同投资设立天汇智诚公司,负责郭家湾项目的建设管理,其中:湖北路桥出资 10,000 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 50%)、宜昌投出资 9,980 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 49.9%),水总公司出资 20 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 0.1%)。 2、 由于联投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宜昌投系联投集团控股孙公司,因此宜昌投系公司关联方。 3、 本次拟与宜昌投、水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构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 本次拟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第八届
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拟将对梧桐湖公司形成的应收账款(合计 2,474.57万元)以无追索权的形式转让给工建保理,工建保理支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后,获得对梧桐湖公司的债权。 本次应收账款以无追索权保理的方式转让给工建保理,同时转让过程中不存在应收账款折价,有利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提早回笼经营资金,提升整体资金使用效率。
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与联投集团拟签署《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程项目 EPC 总承包协议书》,由湖北路桥作为湖北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程 EPC 总承包方,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取消省界收费站工程施工总承包。 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 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 号)、《湖北省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 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9]38 号)和湖北省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 速公路省界收费站领导小组《关于简化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程基建程序的通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与联投集团签订的《湖北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 站工程项目代建合同协议书》、省“撤站”指挥部 2019 年 7 月 30 日《关于明确“撤站” 项目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本着“五个统一”(统一工程设计、统一委托建设、统一采购规则、统一资金保障、统一指挥调度)原则、“五个确保”(确 保质量、确保进度、确保成本、确保安全、确保廉洁)目标,就全省高速公路取消省 界收费站工程项目,联投集团湖北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部拟 与湖北路桥签订《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程项目 EPC 总承包协议书》。 2、 由于联投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湖北路桥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因此湖北路桥与联投集团构成关联关系。 3、 本次湖北路桥拟与联投集团签署《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程项目 EPC 总承包协议书》,构成向关联方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 本次拟向关联方提供劳务的交易事项已经公司 2019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八届 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授权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关联董事赵业虎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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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次交易概述 2020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 12,500万元(占合伙企业出资额的 25%)参与投资设立南京金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金体”)。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转让产业投资基金份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转让 7,500 万元南 京金体基金份额,转让完成后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南京金体 5,000 万元基金 份额。2023 年 7 月 11 日,公司与南京金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 《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向其转让 1,200 万元南京金体基金份额,转让完成后公 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南京金体 3,800 万元基金份额(已全部实缴)。具体情况 详见公司 2020 年 8 月 12 日、2022 年 10 月 28 日、2023 年 7 月 11 日披露于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2022-095、2023-053)。 为优化公司投资结构,增强资产流动性,公司于近日与无锡尚贤湖博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博尚”)签署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将公司持有的南京金体 3,800 万元基金份额(已全部实缴)作价 4,050万元转让给无锡博尚,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直接持有南京金体基金份额,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仍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南京金体 7,500 万元基金份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本次转让事项在公司董事长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转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概况”之“ 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

  • 本的合意) 市及び優先交渉権者構成員は,優先交渉権者が,募集要項等に定める手続により, SPC を設立し,SPC をして本事業を実施せしめる者として選定されたことを確認する。

  • そ の 他 (1) 上記2.に示す資格を有しない者及び入札に関する条件に違反した入札は無効とする。 (2) 落札決定にあたっては、入札書に記載された金額に当該金額の100分の10に相当する額を加算した金額(当該金額に1円未満の端数があるときは、その端数金額を切り捨てた金額)をもって落札価格とするので、入札者は消費税及び地方消費税に係る課税事業者であるか免税事業者であるかを問わず、見積もった契約希望金額の110分の10

  •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 激励对象的核实 1、 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 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 本合同适用范围 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教学仪器设备、医疗仪器设备、广播电视仪器设备、体育器材、音响乐器、药品、服装、印刷设备和印刷品等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除外)适用于本合同。

  • 交易概述 1、 股权转让协议交易概述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河幕墙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江河”)与承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承达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1568)之子公司,以下简称“承达投资”)于2017年5月17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及香港江河向承达投资转让其持有的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承达”)100%股权,公司持有北京承达25%股权,香港江河持有北京承达75%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达投资将持有北京承达100%股权。 本次交易价格合计港币5.2亿元,承达投资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港币1.3 亿元,向香港江河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港币3.9亿元,此外,各方同意,北京承达按公司、香港江河的持股比例分派港币1亿元股息,自承达投资的独立股东批准本次股权转让日至交割日期间分派。 2、 托管协议交易概述 因上述股权转让行为,使得公司与承达集团有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为避免同业竞争行为,在北京承达股权转让交割完成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江河创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河创展”)与北京承达将签署《托管协议》,公司及江河创展委托北京承达托管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港源”或“目标公司”)95%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其中公司持有北京港源26.25%股权,江河创展持有北京港源68.75%股权。 托管协议有效期两年,托管期间届满前,如任何一方均未提议终止或变更《托管协议》,则托管期间将自动延长一年。每年度的托管费为人民币30万元,由委托方在该托管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 内部控制体系 (1)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