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管理 样本条款

持續管理. 香港上市規則第 8.05 條規定新申請人必須(其中包括)於之前至少三個財政年度持續管理。新保誠已申請(而香港聯交所已授出)豁免嚴格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 8.05(3)(b)條有關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 8.05A 條持續管理的規定,理由為新保誠董事及高級管理層成員已於新保誠業務及業界具備至少三年充分及令人滿意之經驗。 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 9.09 條,發行人的任何關連人士在預期聆訊日期前足四個香港營業日起直至上市獲批准為止(「相關期間」),不得買賣尋求上巿的證券。新保誠設有一項持續的股份獎勵計劃,該計劃涉及向董事及其行政總裁授出購股權及獎勵。為提升新保誠吸引人才的能力及保持在市場中的競爭力,董事及新保誠行政總裁僅可於短暫的時限(倘證券的交易及購股權/獎勵的授出並無任何監管管制,則每年開放四次)內獲授、歸屬及行使有關購股權及/或獎勵。 新保誠開放進行有關交易的時間將自二零一零年三月九日公佈其業績後開始,因此本期間內允許董事及行政總裁獲授及接納以及歸屬及行使購股權/獎勵(「購股權接納及行使」)是重要的。 因此,新保誠已向香港聯交所申請豁免,毋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 9.09(b)條有關上市委員會聆訊日期前四個香港營業日的規定,而香港聯交所亦已授出有關豁免。此外,就現時已發行股份在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且股權分散、公開交易的公司進行兩地第一性上市而言,新保誠無法控制其股東及英國公眾投資者的投資決定。 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四日(即本文件刊發前的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保誠主要股東Capital Research and Management Company(「Capital」)於保誠已發行股本中擁有超過 10% 的權益,因此被視為香港上市規則項下保誠的關連人士。 新保誠已申請豁免Capital 進行的買賣嚴格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 9.09(b)條的規定,而香港聯交所亦已授出有關豁免,惟須符合下列情況: ‧ Capital 並無亦不會參與新保誠集團的管理及營運,以及新保誠在香港上市前的上市工作; ‧ 新保誠對Capital 的投資決定並無控制權; ‧ 新保誠董事及行政總裁不得於香港介紹前買賣股份(授出及接納購股權/獎勵、將購股權/獎勵歸屬予董事及行政總裁及由董事及行政總裁行使除外); ‧ 新保誠如知悉Capital 進行任何買賣或疑似買賣,則須通知香港聯交所;及 ‧ 新保誠及香港保薦人承諾不會向Capital 集團披露任何非公眾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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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

  • 施工管理 (一)廠商應按預定施工進度,僱用足夠且具備適當技能的員工,並將所需材料、機具、設備等運至工地,如期完成契約約定之各項工作。施工期間,所有廠商員工之管理、給養、福利、衛生與安全等,及所有施工機具、設備及材料之維護與保管,均由廠商負責。

  • (適正管理 第4条 乙は,この契約を履行するに当たって知り得た個人情報の漏えい,滅失及びき損の防止その他の個人情報の適切な管理のために必要な措置を講じ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利用及び提供の制限)

  • 风险管理 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 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 維持管理 運営業務の承継)

  • 種類 内容 1 一般通信 2以外の通信

  •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 GEELY AUTOMOBILE HOLDINGS LIMITED(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GEELY AUTOMOBILE HOLDINGS LIMITED(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 二 公正な競争の執行を妨げたとき又は公正な価格を害し若しくは不正の利益を得るために連合したとき 三 落札者が契約を結ぶこと又は契約者が契約を履行することを妨げたとき。四 監督又は検査の実施に当たり職員の職務の執行を妨げたとき。

  • 交易标的情况 我公司作为委托人投资的启航 2 号投资标的为受让由原始权益人发起设立的信托计划项下对应个人贷款(无抵押产品)资产包的债权及附属权益。入池的每一笔基础资产对应的借款人均与贷款保险人平安产险签署了《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合同》,根据该等合同,保险人平安产险对基础资产提供保证保险,当投保人(借款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 80 天 (不含)时,服务机构向保险人平安产险提出索赔申请,索赔金额包括借款剩余本金及截止实际赔付日期间应付的利息,索赔代偿的比例为索赔金额的 80%,剩余部分由普惠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启航 2 号设置优先、次级结构,其中优先级占比 98.5%、次级占比 1.5%。

  • 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