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關連交易 样本条款

持續關連交易. 本公司附屬公司威銘自二零零二年六月三日起將存款存放於財務機 構。最 初,存款 以定期存款置存於財務機 構,初步存款期為七 天;及 後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五 日,存款期延長至一年直至二零零六年一月四 日,其 於各到期日自動續期,除本公司另行 通知終止協議為止。威銘已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五日將存款由定期存款改為儲蓄存款。存款按人民銀行當時適用之利率計息一直存放於財務機構。該持續關連交易現 時受存款協議規 範,存款協議之主要條款及條件如 下: 日 期: 二零零六年一月五日 存款金 額: 人 民 幣 16,000,000元( 約 15,385,000港元) 利 率: 根據訂立存款協議當時人民銀行適用之利率釐定 存款協議一直有 效,直至威銘提取存款為 止。存款是 威銘之股 本。由於本公司 須諮 詢合營夥 伴( 即威銘其他股東 )並 尊重合營夥伴有關存款之存放地點之意 向,因 此當本公司知悉有關違規時,威銘並無即時從財務機構取回存款。威銘董事局於二零 零六年三月一日議決將威銘主動清 盤。就 威銘在清盤程序中進行資產分配,中國法 規有若干限 制,然 而任何情況,威銘董事局有意仍將存款存於財務機構作為儲蓄存 款,直至完成清盤為 止,而現時預期清盤將可於二零零七年底前完 成。 本公司截至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財務年度各年及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九個月之年報均已就存款作披 露。 鑑 於財務 機構 之業 務 是( 其 中包 括 )向其 集團 其他 成員公 司 而非任 何其 他公 司提 供存款服 務,加 上財務機構在處理其集團各成員公司之間的交易及其賬戶間的資金轉賬時,較中國其他提供同類服務之銀行更具效率,因此董事認為繼續進行持續 關連交易符合本公司利 益。 根據持續關連交易在截至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兩個財務年度及基於本公司 將財務年度年結日由三月三十一日更改為十二月三十一 日,截 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九個月之過往金 額,董 事估計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務年度之持續關連交易全年上限為人民幣 16,000,000元( 約 等 於 15,385,000港元 )。
持續關連交易. 緊隨交割後,賣方將於天津港發展經擴大已發行股本中擁有不少於51% 權益,並將成為天津港發展的關連人士。由於目標集團將於交割時成為天津港發展集團的一部分,故根據上市規則,經擴大天津港發展集團與其關連人士(包括賣方或其聯繫人)之間的交易將構成經擴大天津港發展集團的持續關連交易。 於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五日,天津港發展與其各關連人士簽訂框架協議(有關詳情載於下文),當中載列經擴大天津港發展集團成員公司將繼續與彼等或彼等各自的聯繫人進行交易的基準。此外,目標集團先前已與賣方或其聯繫人簽訂土地租賃協議,以向賣方或其聯繫人租賃土地。由於目標集團將於交割時成為經擴大天津港發展集團的一部分,故根據框架協議及已存在土地租賃協議進行的交易將成為經擴大天津港發展集團的持續關連交易。 預期經擴大天津港發展集團成員公司會不時按需要與上述各關連人士或彼等各自的聯繫人就框架協議擬進行的交易簽訂個別協議。每份協議將載列有關方所要求的具體貨物及服務及可能與該等服務相關的任何資料。該等協議將在各重要方面與框架協議所載的指引和條款及條件一致。 持續關連交易乃與有關方根據公平磋商原則進行,屬經常性質,並將按一般商業條款及按不遜於獨立第三方向經擴大天津港發展集團提供的條款,在天津港發展集團的日常業務過程中經常並持續進行。 天津港發展董事(包括天津港發展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持續關連交易均按一般商業條款在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屬公平合理,符合天津港發展股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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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 説 1 第1項は本法における主務大臣についての規定である。

  • 保險金額 含財物金額、運費及保險費之 110%。

  • 協 議 第 11 条 この協定に定めのない事項又はこの協定に関し疑義が生じた事項については、甲乙協議して定めるものとする。

  • 其他費用 作業項目 說明 單位 單價 金額 起迄年月 其他費用小計(二)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金卫医疗 BVI 将持有上市公司超过 5%股份,成为上市公司新增关联方。在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中,公司实际控制人袁亚非先生拟认购配套资金金额不低于 10 亿元。根据《上市规则》及相关法规关于关联交易之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三胞集团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股东将在南京新百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本公司曾于 2011 年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2011 年 5 月 30 日,本公司的前控股股东南京新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华美联合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与三胞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分别向三胞集团转让其各自持有的本公司 15.15%、1.14%和 0.71%股份,股份总数合计为 60,916,15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7.00%。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三胞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7.00%,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袁亚非先生成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不涉及向控股股东三胞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袁亚非先生购买资产,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变化。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828,016,327 股,根据交易双方初步商定的交易标的资产作价,公司本次拟向金卫医疗 BVI 发行不超过 134,336,378 股作为购买资产作价的一部分,同时向包括袁亚非先生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 份,具体发行数量根据发行价格及特定投资者认购数量而定。根据 32.98 元/股的发行底价计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不含配套融资) 本次交易后 (含配套融资) 三胞集团 259,251,567 31.31% 259,251,567 26.94% 259,251,567 23.34% 袁亚非 - - - - 30,321,407 2.73% 中森泰富 35,000,000 4.23% 35,000,000 3.64% 35,000,000 3.15% 上海金新实业有限 公司 59,311,956 7.16% 59,311,956 6.16% 59,311,956 5.34% 南京华美联合营销 管理有限公司 44,658,856 5.39% 44,658,856 4.64% 44,658,856 4.02% 南京商贸旅游发展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1,320,000 4.99% 41,320,000 4.29% 41,320,000 3.72% 金卫医疗BVI - - 134,336,378 13.96% 134,336,378 12.09% 配套融资投资者 - - - - 148,574,894 10.64% 其他股东(股权比 例<5%) 388,473,948 46.92% 388,473,948 40.37% 388,473,948 34.97%

  • 文部科学省 科学技術振興機構 委託研究契約 ((公財)高輝度光科学研究センター) 独立行政法人科学技術振興機構 分任研究契約担当者執行役(産学連携事業担当)齊藤仁志 東京都千代田区五番町7 平成26年4月1日 公益財団法人高輝度光科学研究センター 兵庫県佐用郡佐用町光都1- 1-1 公募による募集選考を経て選定された研究課題に参画する機関と契約を締結する必要があるため。(会計規程第32条第4項) - 118,734,200 - -

  •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交易对方介绍 ( 1 ) 公司名称: 苏州汉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协议的终止 协议生效后,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协议将终止:

  •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