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或通知的执行 样本条款

指令或通知的执行. (1) 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其授权的境外顾问需由管理人出具正式的授权文件后,我方才认可其下达指令。)在下达指令时,应给托管人留出足够、合理的划款时间。对于要求某一时点到账的境内划款指令,指令需要至少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托管人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于结售汇指令,应于交易日当日16:00前向托管人发送交割指令并确认。对于跨境划款指令,应于付款日前1个境内工作日17:00前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境外证券交割指令,根据所投资市场的不同另行约定。由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因非托管人原因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 管理人应确保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托管人对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符合法律法规、本协议要求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指令执行完毕后,托管人于每日日终给管理人发送当日境内资金账户的《资金账户报告》(附件6)。 (3) 若托管人发现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 (4) 若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有任何模糊或不完整之处,其应在收到指令后及时就该等指令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寻求澄清或确认,以保证在约定的结算截止时限前收到交割指令。在未收到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澄清或确认的情况下,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原则延迟执行有关指令,因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模糊或不完整造成延误所导致的损失由管理人负责。 (5) 如需托管人撤销尚未执行的划款指令,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应出具作废说明或作废指令,并及时通知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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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为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 評価項目 評価対象とする項目は、第2.業務仕様書案の別紙評価表の評価項目及び入札価格です。

  • 安装和培训 1、 甲方应提供必要安装条件(如场地、电源、水源等)。 2、 乙方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地点: 。

  • 投标文件澄清 2.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在评审过程中发起在线澄清,要求投标人针对价格或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代理机构可根据开标环节记录的授权代表人联系方式发送短信提醒或电话告知。 投标人需登录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的等候大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澄清(响应),并加盖电子印章。 若因投标人联系方式错误未接收短信、未接听电话或超时未进行澄清(响应)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投标人 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

  • 合同效力 21.1 除本合同和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双方约定和往来函件均不具有合同效力,对本项目无约束。

  • 保荐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0 号国贸大厦 0 座 00 层及 00 层)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实生物”、“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并已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本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中金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的含义)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 现场查询的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将与采购文件一起存档。

  •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