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样本条款

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收到被授权人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发出的指令后,对于电子指令应根据双方同意的方式验证指令的表面真实性,对于纸质的其他指令,基金托管人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验证其表面真实性。经查验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将按相关市场惯例尽合理努力执行,并将执行结果按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授权范围内的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授权范围内的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撤销或变更其指令前,按基金管理人指令根据本协议条款代表基 金管理人签署文件或做出适当行动。双方同意,如有关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当地市场惯例或本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基金托管人无须执行该指令,但基金托管人应在无不合理的延误下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有关情况,基金托管人无须就该延误负责。 若被授权人没有按照 7.4 中 2 条规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或指令未经被授权人适当签署或基金托管人无法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同意的方式验证指令的表面真实性,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因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错误指令 (该错误指令指基金托管人无法根据本协议约定检查出错误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有效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被授权人预留的授权通知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拖延。
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收到被授权人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发出的指令后,对于电子指令应根据双方同意的方式验证指令的真实性,对于纸质的其他指令,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验证其表面真实性,经查验无误后,方可按相关市场惯例尽合理努力执行,并将执行结果按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授权范围内的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授权范围内的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撤销或变更其指令前,按基金管理人指令根据本协议条款代表基金管理人签署文件或做出适当行动。双方同意,如有关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当地市场惯例或本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基金托管人无须执行有关指令,但基金托管人应在无不合理的延误下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有关情况,基金托管人无须就此而引致的延误负责。此外,基金托管人无需就其在有合理理由下向基金管理人或被授权人澄清指令所产生的延误而引起的损失负责。
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甲方通过乙方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或 电子 直连、《指令启用函》中的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电子邮箱向乙方提供与电子指令相关的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甲方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 性及合法合 规 性负责。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乙方应与甲方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甲方应于交易日 15:00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 乙方。甲方应与乙方确认乙方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理财产品的银行间交易。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甲方应提前 2小时将指令发送至 乙方;对于甲方于 15:00以后发送至 乙方的指令,乙方不保证当日出款。 乙方收到甲方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 表面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 (金额、收款账号、收款户名、用途)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表面一致性相符,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乙方仅 审查指令要素是否 齐全,指令上的印鉴签字/章是否与预留的印鉴签字/章表面一致,乙方通过肉眼识别的方式审核指令上加盖的印鉴是否与预留印鉴一致,加盖的印鉴和预留印鉴形式上不存在重大差异即视为表面一致性审查通过,对于因传真或扫描引起的印章、签字等变形、扭曲,乙方不承担审查义务。 甲方发送指令时应同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发票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但 乙方仅 对甲方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乙方不负责审查甲方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撤销传真指令,甲方应在原传真指令上注明“作废 ”“废”“撤销”等字样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乙方,并电话通知乙方。撤销电子指令,甲方应通过相关系统撤销,系统功能不支持撤销的,应参照撤销传真指令方式撤销电子指令。
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甲方向乙方提供与电子指令相关的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甲方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合法合规性负责。 指令或附件发出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理财产品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审核、操作时间。 乙方收到甲方发送的指令后,应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邮件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甲方要求的指令执行顺序及时执行,并及时向甲方反馈业务处理信息。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及时执行或错误执行甲方指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电子指令的时间或内容等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且无乙方过错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对于甲方同时选择电子指令直联、邮件以及传真等渠道发送指令,或同种渠道多次发送相同金额及相同要素的指令,乙方应立即与甲方电话联系并确认后再执行甲方相关指令。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乙方应与甲方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甲方应于交易日 16:30 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乙方。甲方应与乙方确认乙方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理财产品的银行间交易。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甲方应电话通知乙方。
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被授权人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拖延。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及 /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 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无故拖延或延迟执行。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被授权人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拖延。若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及及其他错误情况时,托管人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由此延误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