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样本条款

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被授权人预留的授权通知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拖延。
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收到被授权人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发出的指令后,对于电子指令应根据双方同意的方式验证指令的表面真实性,对于纸质的其他指令,基金托管人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验证其表面真实性。经查验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将按相关市场惯例尽合理努力执行,并将执行结果按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授权范围内的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授权范围内的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撤销或变更其指令前,按基金管理人指令根据本协议条款代表基金管理人签署文件或做出适当行动。双方同意,如有关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当地市场惯例或本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基金托管人无须执行该指令,但基金托管人应在无不合理的延误下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有关情况,基金托管人无须就该延误负责。
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甲方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网上托管银行系统(如有)发送的指令,或通过《指令启用函》中的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电子邮箱向乙方提供与电子指令相关的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甲方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合法合规性负责。 指令或附件发出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乙方进行电话确认。指令以获得乙方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乙方。对于通过甲方选择的指令发送方式发出的指令及其附件,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甲方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本理财产品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审核、操作时间(不少于 1 个工作小时)。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乙方应与甲方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甲方应于交易日 16:00 前将银行间交易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乙方。甲方应与乙方确认乙方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理财产品的银行间交易。为提高银行间交易的清算交收效率,管理人在此授权并同意托管人根据外汇交易中心发送的成交数据,对本计划涉及在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的相关交易逐笔完成交易确认操作。管理人应监控银行间交易执行情况,定时与托管人进行交易笔数确认,遇到异常问题及时与托管人沟通,并于交割日 16:30 前向托管人提示未完成交易情况。如果管理人已经发送的成交单需要暂停、取消或终止或者交易失败,管理人应在第一时间以电子邮件或固定电话方式通知托管人,并在后续出具暂停确认说明函或交易失败情况说明加盖预留印鉴发送至托管人。如在管理人通知前,托管人已进行确认操作的,由此带来的损失由管理人自行承担。为保证交易平稳运行,管理人应于本计划首次进行银行间交易时电话或邮件提示托管人;由于外汇交易中心暂未开通直连或系统问题等原因,导致托管人无法接收外汇交易中心成交数据或接收数据不完整时,管理人有义务根据托管人要求发送纸质成交单。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甲方应提前 1 个工作小时将指令 发送至乙方;对于甲方于 16:00 以后发送至乙方的指令,乙方应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当天能够完成划款。 乙方收到甲方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表面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或邮件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甲方发送指令时应同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发票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但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乙方不负责审查甲方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撤销传真/邮件指令,甲方应在原传真/邮件指令上注明“作废”“废”“撤销”等字样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或邮件发送给乙方,并电话通知乙方。撤销电子指令,甲方应通过相关系统撤销,系统功能不支持撤销的,应参照撤销传真/邮件指令方式撤销电子指令。
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收到被授权人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发出的指令后,对于电子指令应根据双方同意的方式验证指令的真实性,对于纸质的其他指令,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验证其表面真实性,经查验无误后,方可按相关市场惯例尽合理努力执行,并将执行结果按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授权范围内的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授权范围内的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撤销或变更其指令前,按基金管理人指令根据本协议条款代表基金管理人签署文件或做出适当行动。双方同意,如有关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当地市场惯例或本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基金托管人无须执行有关指令,但基金托管人应在无不合理的延误下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有关情况,基金托管人无须就此而引致的延误负责。此外,基金托管人无需就其在有合理理由下向基金管理人或被授权人澄清指令所产生的延误而引起的损失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行事。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有任何模糊或不完整,其应在收到指令后及时就该等指令向基金管理人寻求澄清或确认,以保证在约定的结算截止时限以前对其境外资产托管人发送交割指令。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澄清或确认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原则延迟执行有关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对在寻求澄清或确认期间造成的延误所导致的损失负责,但由于基金托管人的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造成的除外。
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收到授权人士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发出的指令 后,对于电子指令应根据双方同意的方式验证指令的真实性,对于纸质的其他 指令,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验证其表面真实性,经查验无误后,方可按相关市场惯例尽合理努力执行,并将执行结果按本协议 约定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其不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托管人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其不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撤销或变更其指令前,按基金管理人指令根据本协议条款代表基金管理人签署文件或做出适当行动。双方同意,如有关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当地市场惯例或本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基金托管人无须执行有关指令,但基金托管人应在无不合理的延误下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有关情况,基金托管人无须就此而引致的延误负责。此外,基金托管人无需就其在有合理理由下向基金管理人或授权人士澄清指令所产生的延误而引起的损失负责。
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甲方向乙方提供与电子指令相关的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甲方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合法合规性负责。 指令或附件发出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理财产品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审核、操作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甲方须在当天 15:15 前向乙方发送,15:15 之后发送的,乙方应受理并尽力执行到位。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甲方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乙方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若甲方无法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乙方也应受 理并尽力执行到位。 对于交易所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甲方应与乙方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甲方应于交易日 15:15 前将银行间成交单等相关交易资料提供至至乙方。甲方应与乙方确认乙方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理财产品的银行间交易。对于此时点后发送的银行间成交单,乙方亦应积极受理并尽力执行到位。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甲方应电话通知乙方。 乙方收到甲方发送的指令后,应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 /邮件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乙方在接受甲方划款指令后,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指令操作。由于乙方原因错误执行甲方指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划款指令到达乙方后,乙方应及时对划款指令的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核,验证有关内容及印章和签名。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及理财产品其它相关资料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指定划款时间的,应为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因甲方未留足够时间造成乙方未能执行划款指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未在指令中列明划款时间的,则除特殊情况外,乙方在确认收到指令后两工作小时内执行划款。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但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划款指令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乙方不负责审查甲方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被授权人预留的授权通知相符等进行表面一致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拖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正本与传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工作时间为 8:30-11: 30,13:30-17:00)。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同时向托管人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发票(如有)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但基金托管人仅对管理人提交的划款指令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 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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