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权益变更 样本条款

授予权益变更. 根据银江股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发生变更: (1)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行权。 若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聘用或劳动关系的,或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且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收益。 (2)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到期不续签合同而离职、考核不合格,或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 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4) 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行权,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 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5) 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2 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6)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锦天城律师认为,银江股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权激励对象终止行使期权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银江股份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股票激励事宜的主体资格;银江股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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