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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限制 样本条款

授权限制. 6.5.1 客户可告知 BLM 适用于部分或所有合约的授权限制,而有关限制可适用于全体或特定授权用户。 6.5.2 客户向 BLM 提供的任何授权限制均可由客户向 BLM 发出通知而随时撤回。 6.5.3 BLM 可根据其酌情权,随时对客户及/或一名或多名授权用户实施授权限制,惟于实施限制前须发出通知。
授权限制. 1. 被授权方应严格按照授权书约定的范围使用素材,不得超出授权用途范围所约定和所允许的使用期限范围。
授权限制. 甲方在使用中不能出现下列情况: 1. 超出本扩展授权协议条款所约定和所允许的使用范围; 2. 与第三方分享,包括以共享或转让素材的目的在数字资产管理系统、互联网、共享硬盘或类似设备上分享从乙方购买的素材或者将素材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3. 转售、再次分销、共享等方式转让任何素材; 4. 使用素材的方式侵犯到第三方的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或涉嫌欺骗性广告或不正当竞争; 5. 对素材中人物的展示存在冒犯的方式使用图像,包括但不限于将素材用于以下用途: (1) 色情片或类似情形,约会服务或类似情形; (2) 毁谤或带有其他非法、冒犯或不道德内容的用途。不得将含有人物肖像的素材用于暗示图像中的模特参与任何不道德或非法行为或者遭受身体或精神衰弱、疾病或状况的用途; (3) 烟草、医疗、药物、整容、保健品类广告和宣传,如有需要,请联系我们的客户经理获取 “敏感用途”相关授权; 6. 将明确标注“传媒(编辑)类用途”的图片用于商业目的; 7. 使用素材(其部分或全部)作为商标、服务标记、徽标 Logo 或其他产地标记,或上述各项的部分,或以其他方式对任何产品或服务进行背书或暗示背书; 8. 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虚假声明图片由甲方或图片版权持有人之外的他人所创作; 9. 出于任何目的,使用自动化程序、应用程序、机器人程序或相似程序访问乙方网站或其任何内容,包括(仅举例而言)下载图片、索引或缓存乙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x)上的内容。
授权限制. 2.1 您仅能在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且基于非商业目的的前提下,使用本协议项下的 API 代码,否则您的任何使用均是绝对被禁止的; 2.2 本协议项下授权的 API 代码,其知识产权等全部权利均归尊嘉公司所有。您不得以任何方式、出于任何目的使用、复制、替换、改编、修改、再生、展示、分发、传输、广播、出售、授权、公布、租借、出租、转授权、转换、翻译、反工程、反编译、分解、创造衍生品,或披露 API 代码或其任何部分; 2.3 除非您得到尊嘉公司另行的书面授权,您不得或同意他人从事以下行为,或为他人从事以下行为提供任何协助从事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利用 API 代码中断、损害或限制 API 代码或其他尊嘉软件、硬件、平台、应用、网页及系统的使用; (2) 从事任何挖掘个人信息数据的行为; (3) 绕开 API 代码中对于复制行为的相关阻止及限制,或干扰 API 代码与安全相关的特征,或使该限制不可用; (4) 移动、替换或遮蔽 API 代码的任何商标、版权、法律或专利声明及其任何部分; (5) 将 API 代码用于任何软件或程序,其可能包含病毒、木马、软件、蠕虫、定时炸弹、自动运行病毒,或其他被设计用于中断、损害或限制 API 代码或任何尊嘉软件、硬件、平台、应用、网页及系统使用的计算机代码或文件; 2.4 您同意并确认在授权期间,将持续在遵守当地所适用法律,且遵守尊嘉不时发布更新的用户协议或服务规则等前提下使用本协议项下的授权; 2.5 您不得将 API 代码用于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任意第三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隐私权或人格权等)的目的,或用于任何违反本协议或隐私政策等的目的。
授权限制. 1. 您不得涂改、删除或以任何方法毁损本服务产品上之著作权与商标权等标示。 2. 您不得使用本服务产品中任何单字或多个字直接供自身或他人用于商标或作为注册商标申请图样之全部或一部(若您有使用文鼎字型注册商标之需求,应另行洽询文鼎签订许可协议)。 3. 您同意不以增添任何功能为目的而改变本服务产品之初始设定,且不得进行还原工程、反编辑、拆解锁定,以其他任何方式试图发现、改编、修改、转变、转换或更改任何字型档案和字体数据原始码,或为其他足以影响文鼎权益之行为。 4. 您同意不以任何方式改变本服务产品之初始设计,亦不得用以做为素材开发制作相异之全新字体。 5. 除本授权书有明文规定者外,您不得重制、销售、出租、再授权、互易、出借、公开展示或散布文鼎字型(包括且不限于 CD 光盘、DVD 或其他储存媒介、字型驱动程序、字体数据…等),或为其他足以影响文鼎权益之行为。 6. 不论有偿或无偿,您不得将本服务产品字型外框化档案透过 ASP(应用服务供货商)或其他类似方法(将字型放置于因特网 Internet 作为服务,例如在线名片设计、在线印刷服务...等),进行销售、散布、出租、出借、再授权或其他足以影响文鼎权益之行为。

Related to 授权限制

  • 責任限制 15.1 由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與任何其他軟件及設備均是「按現狀」基準提供。使用服務及透過服務而獲取之軟件及設備之風險均由客戶承擔。 15.2 除法律上不可免除之責任外,本公司就客戶或任何人士因或就提供服務、增值服務及/或服務功能所蒙受、經受或招致之任何性質之成本、申索、開支、損害或損失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 任,包括但不限於: (i) 服務、增值服務及/或服務功能發生任何中斷或失效;或 (ii) 客戶在與任何其他人士進行任何通訊時發生任何失效、阻延或誤差;或 (iii) 客戶在使用服務傳送訊息時發生任何失效或延誤;或 (iv) 在提供或停止服務時發生任何失效或延誤; (v) 任何未經授權而使用客戶通訊設備。 15.3 在法律准許的範圍內,本公司不承擔下列任何明示或隱含的保證或責任: (i) 對於服務的所有權、是否適合特定用途、適銷性、準確性、質素或性能標準之保證或責任; (ii) 對於服務不會中斷、沒有誤差、不具感染或破壞特性的保證或責任; (iii) 對於使用服務所獲得的任何結果的保證或責任。 15.4 在不影響第 15.2 及 15.3 條的情況下,本公司並不保證所提供服務(包括由第三方所提供 者)能夠成功接駁或滿足客戶的要求。本公司對透過任何其他網絡或超出本公司網絡(包括網絡中所使用或就網絡所使用之所有設施及相關設備)終端所傳輸之服務概不負責。 15.5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概不會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或就服務提供或本協議而蒙受、經受或招致之任何收入損失(無論是直接或間接)、溢利損失或任何相應損失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5.6 任何透過增值服務所提供之資訊均由第三方資訊提供商提供。本公司及第三方資訊提供商對所提供資訊概不作任何形式之保證,且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及/或一致性概不承擔法律責任,亦不會對任何一方以任何方式所蒙受或招致之任何性質之損失或損害承擔法律責任。客戶或任何一方使用或取用所提供之上述資訊,即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接納並同意接受本免責聲明約束。 15.7 客戶明白服務在電力故障情況下不能正常運作,故不適用於接駁平安鐘或依靠平安鐘服務者使用。 15.8 客戶明白如遇有電力故障或其他本公司無法控制的原因,本服務可能會暫時中斷、延誤或暫時中止而導致無法接通任何緊急號碼,惟本公司將盡快恢復提供服務。在此等情況下,客戶可能暫時無法透過本服務接通「香港賽馬會」之「投注寶」服務及任何緊急電話。在任何情況下所引致之損失及損害(不論直接或間接),本公司均毋須負上任何責任。

  • 特定股東限制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除依規定提出強制集保外,並由該公司協調特定股東提出其所持有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於掛牌三個月內自願送存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保並不得賣出,以維持承銷價格穩定。該公司強制集保及自願集保股數合計25,962,265股,占申請上櫃時發行股份總額39,750,000股之65.31%或占掛牌股數45,050,000股之 57.63%。

  • 替代限制 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使用限制 持卡人持卡片表面無凸字卡號之信用卡,如特約商店以人工手動壓印卡面凸字方式進行刷卡交易時,上述卡片因無法拓印出卡號,將無法進行交易。本行未限定需採連線授權方可使用,於飛機上之使用方式與一般凸字信用卡相同,惟因飛機上須採離線交易,可能因收單機構提供航空公司之刷卡設備及與其約定交易金額限制不同而產生無法交易之情形。

  •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40%。 5.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其中优先股之外的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10%。 7.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 8. 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5%。 9.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1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 10.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2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所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 在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 2 亿元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适用本条第(11)款的限制规定;同时,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6)、(11)、(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投资限制 本理财产品对于投资的信用类债券、同业存单,发行主体评级或外部债项评级应为 AA级(含)以上。投资的境外债券,发行人或担保人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为 BBB-级(含)以上。本理财产品投资的境外基金类产品,应选择与中国银保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所批准、登记或认可的公募基金。 与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应该符合产品说明书投资范围的约定。

  •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40 万份。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巨额赎回限制 1. 巨额赎回的认定。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对本理财产品在开放日合计赎回总份额扣除有效申购总份额后的差额(净赎回份额)超过赎回确认日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 10%。 2. 触动巨额赎回限制的处理。触动巨额赎回限制时,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暂停受理开放日当日的赎回申请,已受理的赎回申请按照【(赎回确认日上一日产品总份额×10%+确认的当日申购申请份额)×单个投资者赎回申请份额÷总赎回申请份额】确认。当日未确认的赎回申请按照投资者在赎回时的选择予以取消或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处理,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确认权,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