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担保 样本条款

接受担保.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宏图高科 4,650.00 2014 年 11 月 4 日 2015 年 5 月 14 日 是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宏图高科 4,350.00 2014 年 6 月 10 日 2015 年 5 月 14 日 是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宏图高科 3,500.00 2014 年 6 月 9 日 2015 年 5 月 14 日 是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宏图高科 4,650.00 2015 年 5 月 15 日 2016 年 1 月 21 日 否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宏图高科 5,550.00 2015 年 5 月 15 日 2016 年 5 月 14 日 否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宏图高科 5,000.00 2015 年 5 月 29 日 2015 年 9 月 7 日 是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宏图高科 8,000.00 2014 年 2 月 21 日 2015 年 2 月 20 日 是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宏图高科 8,000.00 2015 年 2 月 28 日 2016 年 2 月 25 日 否 鸿国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 宏图高科 4,000.00 2014 年 8 月 13 日 2015 年 8 月 13 日 是 鸿国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 宏图高科 4,000.00 2015 年 8 月 5 日 2016 年 8 月 5 日 否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袁亚非 宏图高科 4,000.00 2014 年 7 月 31 日 2015 年 7 月 30 日 是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袁亚非 宏图高科 4,000.00 2015 年 8 月 24 日 2016 年 8 月 23 日 否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袁亚非 宏图高科 4,500.00 2014 年 4 月 25 日 2015 年 4 月 8 日 是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宏图高科 5,000.00 2014 年 7 月 3 日 2015 年 7 月 3 日 是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宏图高科 5,000.00 2015 年 7 月 3 日 2016 年 7 月 3 日 否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宏图高科 3,000.00 2014 年 9 月 12 日 2015 年 9 月 11 日 是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宏图高科 3,000.00 2015 年 9 月 11 日 2016 年 9 月 11 日 否 袁亚非 宏图高科 1,750.00 2015 年 6 月 11 日 2016 年 5 月 26 日 否
接受担保. (1) 2011年6月8日,常厚春、马革签署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 21110678、21110679),为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签署的《授信协议》(编号:21110676)项下最高额为3,000万元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保理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提供保证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借款银行受让的其他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两年。 (2) 2011 年 11 月 21 日,常厚春、马革、李祖芹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05074201100026),根据该合同,常厚春、马革、李祖芹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自 2011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1 日期间与迪森股份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的最高额不超过 3,000万元的债权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或履行期届满日起两年。 (3) 2011 年 10 月 8 日,郁家清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签订了《最
接受担保.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担保是否已 经履行完毕 建科院 建科节能 1,000 万元 2014 年 6 月 27 日 2016 年 6 月 27 日 否 2013 年 6 月 27 日,建科院与上海银行徐汇支行签订《借款保证合同》 【013220130284】,为建科节能与该行签订的《流动资金》【220130284】项下的 1000 万元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期限为建科节能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
接受担保. 2016 年 9 月 8 日,厦门联芯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银行签订 银行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13 亿元及 8 亿美元,借款期限为 2016 年 10 月 20 日 至 2024 年 10 月 19 日。2017 年 8 月 15 日,厦门联芯与联华电子签署《背书保证约定书》,约定联华电子以联华微芯对厦门联芯的出资比例向贷款银行提供担
接受担保. (1) 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廖学金先生为公司向比利时联合银行深圳分行获得 USD6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个人信用保证。截止 200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利 用该额度向该行取得短期借款计 USD300 万元,借款期间为 2006 年 1 月 23 日至 2006 年 5 月 23 日。 (2) 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廖学金先生为公司之子公司信隆实业(香港)有限公司向建华银行香港分行获得 USD15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个人信用保证。截止 2006 年 3 月 31 日,信隆实业(香港)有限公司用该额度向该行取得短期借款 USD150 万元,借款期间为 2006 年 2 月 17 日至 2006 年 8 月 16 日。 (3) 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廖学金先生、廖学森先生为公司之子公司信隆实业 (香港)有限公司向玉山商业银行新竹分行获得 USD2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个人信用保证。截止 2006 年 3 月 31 日,信隆实业(香港)有限公司用该额度向 该行取得短期借款 USD200 万元,借款期间为 2005 年 10 月 12 日至 2006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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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总金额 3.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 制作响应文件 (一) 供应商在交易系统中下载“响应文件制作软件”,通过软件制作、生成响应文件。技术问题咨询电话:4009980000。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取引方法 表記信用金庫(以下「金庫」という)のカードローン契約(以下「この契約」という)における取引(以下「この取引」という)は、当座貸越取引のみとし、小切手、手形の振出あるいは引受、公共料金等の自動支払は行わないものとします。

  • この契約書及び仕様書等における期間の定めについては、民法(明治29年法律 第89号)及び商法(明治32年法律第48号)の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るものとする。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なお、「独立した住居と認められる場合」とは次の全ての条件に該当する場合をいいます イ 各戸が独立的に区画されていること ロ 各戸の配管設備が相互に分離して設置されていること ハ 各戸が世帯単位の居住に必要な機能(炊事のための設備等)を有するこ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