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担保 样本条款

接受担保.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宏图高科 4,650.00 2014 年 11 月 4 日 2015 年 5 月 14 日 是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宏图高科 4,350.00 2014 年 6 月 10 日 2015 年 5 月 14 日 是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宏图高科 3,500.00 2014 年 6 月 9 日 2015 年 5 月 14 日 是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宏图高科 4,650.00 2015 年 5 月 15 日 2016 年 1 月 21 日 否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宏图高科 5,550.00 2015 年 5 月 15 日 2016 年 5 月 14 日 否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宏图高科 5,000.00 2015 年 5 月 29 日 2015 年 9 月 7 日 是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宏图高科 8,000.00 2014 年 2 月 21 日 2015 年 2 月 20 日 是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宏图高科 8,000.00 2015 年 2 月 28 日 2016 年 2 月 25 日 否 鸿国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 宏图高科 4,000.00 2014 年 8 月 13 日 2015 年 8 月 13 日 是 鸿国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 宏图高科 4,000.00 2015 年 8 月 5 日 2016 年 8 月 5 日 否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袁亚非 宏图高科 4,000.00 2014 年 7 月 31 日 2015 年 7 月 30 日 是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袁亚非 宏图高科 4,000.00 2015 年 8 月 24 日 2016 年 8 月 23 日 否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袁亚非 宏图高科 4,500.00 2014 年 4 月 25 日 2015 年 4 月 8 日 是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宏图高科 5,000.00 2014 年 7 月 3 日 2015 年 7 月 3 日 是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宏图高科 5,000.00 2015 年 7 月 3 日 2016 年 7 月 3 日 否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宏图高科 3,000.00 2014 年 9 月 12 日 2015 年 9 月 11 日 是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宏图高科 3,000.00 2015 年 9 月 11 日 2016 年 9 月 11 日 否 袁亚非 宏图高科 1,750.00 2015 年 6 月 11 日 2016 年 5 月 26 日 否
接受担保. (1)2011年6月8日,常厚春、马革签署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 21110678、21110679),为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签署的《授信协议》(编号:21110676)项下最高额为3,000万元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保理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提供保证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借款银行受让的其他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两年。
接受担保.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担保是否已 经履行完毕 建科院 建科节能 1,000 万元 2014 年 6 月 27 日 2016 年 6 月 27 日 否 2013 年 6 月 27 日,建科院与上海银行徐汇支行签订《借款保证合同》 【013220130284】,为建科节能与该行签订的《流动资金》【220130284】项下的 1000 万元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期限为建科节能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
接受担保. 2016 年 9 月 8 日,厦门联芯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银行签订 银行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13 亿元及 8 亿美元,借款期限为 2016 年 10 月 20 日 至 2024 年 10 月 19 日。2017 年 8 月 15 日,厦门联芯与联华电子签署《背书保证约定书》,约定联华电子以联华微芯对厦门联芯的出资比例向贷款银行提供担
接受担保. (1)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廖学金先生为公司向比利时联合银行深圳分行获得 USD6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个人信用保证。截止 200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利 用该额度向该行取得短期借款计 USD300 万元,借款期间为 2006 年 1 月 23 日至 20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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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費用 作業項目 說明 單位 單價 金額 起迄年月 其他費用小計(二)

  •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做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 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

  • なお、「独立した住居と認められる場合」とは次の全ての条件に該当する場合をいいます イ 各戸が独立的に区画されていること ロ 各戸の配管設備が相互に分離して設置されていること ハ 各戸が世帯単位の居住に必要な機能(炊事のための設備等)を有すること

  • 符合性检查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 通知与送达 一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对方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如果迁址、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一方按原地址邮寄相关材料或通知相关信息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当面交付上述材料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交付的,寄出、发出或者投邮后即视为送达。

  • 响应文件 1.响应文件计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