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提供資訊 Clause in Contracts

提供資訊. 3.1 立橋證券可透過電子服務向該客戶提供資訊。該客戶或會按立橋證券的收費表就有關資訊被收取費用。立橋證券從交易所及市場以及傳輸有關資訊的第三方(統稱為「資訊供應商」)獲得資訊。 3.2 資訊乃立橋證券、資訊供應商或其他人士的財產,受到版權及有關商標的適用法律法規及其他知識產權(如適用)的保障。該客戶並無亦從未收到有關電子服務的任何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除作自用或在其一般業務過程中使用外,該客戶不應使用資訊或其中任何部分。 3.3 該客戶同意不會: (a) 在未經立橋證券及有關資訊供應商明確書面同意下,為了任何不法目的或以任何方式轉載、轉發、散佈、出售、分派、發佈、傳播、傳閱或在商業上利用資訊作任何不法用途; (b) 使用資訊作任何不法用途; (c) 使用資訊或其中任何部分,用以成立、維持或提供或協助成立、維持或提供可供買賣任何證券的交易場地或交易服務;及 (d) 向第三方散佈資訊。 3.4 該客戶同意遵守立橋證券的合理書面要求,以保障資訊供應商及立橋證券各自在資訊及電子服務方面的權利。 3.5 該客戶須遵守立橋證券不時發出的有關允許使用資訊的合理指示。 3.6 倘該客戶知悉立橋證券及任何有關第三方服務供應商的電子服務的專有權遭受任何違反,應盡快以書面通知立橋證券。 3.7 該客戶須適時遵守立橋證券在必要或有利情況下就有關資料、文件及其他材料所提出的要求,以確保遵守任何適用法定及/或規管規定,而該客戶同意立橋證券向任何監管機構及交易所提供立橋證券認為必要或適宜的有關資料或文件。舉例而言,在立橋證券與香港交易所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港交所資訊服務公司」)訂立特許協議的情況下,該客戶授權立橋證券可向港交所資訊服務公司提供有關該客戶所獲提供的電子服務的資料,使立橋證券可遵守港交所資訊服務公司與立橋證券之間有關市場數據流動的特許協議項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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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Securities Account Agreement, Securities Account Agreement, Securities Account Agre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