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披露及確認 样本条款

風險披露及確認. 11.1. 客戶確認閣悉並明白附件 2 所載的風險披露內容及其他資料,以及了解其於本補充文件及附件 2 所載責任。 11.2. 客戶確認明白並已評估互聯互通涉及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附件 2 所載風險),且客戶願意承擔該等風險。 11.3. 客戶確認銀河國際證券對客戶因附件 2 所述任何風險或互聯互通交易涉及的其他風險實現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概不承擔法律責任。 11.4. 客戶確認並接受銀河國際證券不會提供任何中華通證券交易賣空或股票借貸服務,因此帳戶條款及條件中的相關條款(包括但不限於本補充文件的第 6.5 條(g))並不適用。 11.5. 客戶確認其必須符合適用於買賣互聯互通下中華通證券的一切適用規定。尤其是,客戶確認有關北向交易的各項安排,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a) 不容許回轉交易(即於同一交易日購入的中華通證券不得於該交易日售出); (b) 除非設有 SPSA 指示安排,否則設有交易前檢查:如客戶擬於個別交易日出售中華通證券,須於該交易日開市前將其中華通證券轉移至銀河國際證券的相關中央結算系統戶口; (c) 所有交易必須在中華通市場進行,不容許場外交易或非自動對盤交易; (d) 不容許無備兌賣空活動; (e) 實施適用於境外投資者的境外持股量限制(包括個人持股量限額(目前為 10%)和合計持股量限額(目前為 30%))及強制出售安排,且銀河國際證券有權於接獲香港交易所的任何強制出售通知時出售客戶的股份。客戶無論如何不得就其因上述境外持股量限制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針對銀河國際證券提出申索; (f) 客戶應完全了解有關「短線交易利潤」及其披露責任的適用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中國內地適用法律下其 A 股持股量觸及既定水平(目前為 5%)的人士適用的股權披露規定),並遵從有關規則及法規; (g) 銀河國際證券有權於緊急情況(如香港懸掛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下取消客戶買賣盤指令。客戶無論如何不得就其因買賣盤指令被取消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針對銀河國際證券提出申索; (h) 在緊急情況(例如香港交易所失去與中華通市場營運者的一切聯絡渠道等)下,銀河國際證券或未能發出客戶的取消買賣盤指令要求;在此情況下,如買賣盤經已配對及執行,客戶仍須承擔交收責任; (i) 客戶必須遵守營運者規則及中國內地其他有關北向交易的適用法律; (j) 銀河國際證券可向聯交所或其附屬公司提供客戶身份或其他資料(包括客戶的個人資料及交易活動),有關資料可能繼而向互聯互通監管當局披露、轉交及提供以協助互聯互通監管當局監察及調查之用; (k) 如有違反營運者規則或違反營運者上市規則或營運者規則所述的披露及其他責任的情況,有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有權展開調查,並可透過香港交易所或其附屬公司要求銀河國際證券提供相關資料及材料協助調查。客戶須授權並全力配合銀河國際證券以提供該等資料及材料; (l) 應中華通市場營運者要求,香港交易所或其附屬公司或會要求銀河國際證券拒絕客戶買賣盤指令。客戶無論如何不得就其指令被拒而令其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針對銀河國際證券提出申索; (m) 客戶須接納北向交易所涉及的一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本補充文件附件 2 所披露的風險; (n) 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或會要求香港交易所或其附屬公司要求銀河國際證券向客戶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以及不向客戶提供北向交易服務。客戶無論如何不得就其因銀河國際證券拒絕提供服務而令其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針對銀河國際證券提出申索;及 (o) 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屬公司、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及其附屬公司以及彼等各自的董事、僱員及代理人概不對客戶或任何第三方因北向交易或中華通市場營運者作出、修改或實施有關營運者規則或其所採取的任何行動以履行其監察職能或監管責任而直接或間接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及 (p) 在任何的交易日於相關的中華通市場實施熔斷機制將導致有關中華通市場執行交易暫停。 11.6. 客戶確認並接受: (a) 本補充文件無意披露北向交易或一般證券交易涉及的一切風險或其他重大考量; (b) 本補充文件並無修訂任何適用規定(惟本補充文件所載且適用規定許可範圍除外); (c) 如客戶、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證券任何客戶被發現涉及或可能涉及互聯互通規則所載的任何異常交易行為或不符合任何互聯互通規則,聯交所有權不向客戶提供透過互聯互通買賣中華通證券的任何相關服務,亦有權要求銀河國際證券不接納客戶指示; (d) 如有違反任何適用規定的情況,有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有權展開調查,並可透過聯交所(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監管機構)要求銀河國際證券及/或中國銀河國際提供有關客戶的相關資料及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身份、個人資料及交易活動的明細,以及在客戶及/或客戶交易活動明細方面協助互聯互通監管當局進行調查; (e) 如有任何互聯互通監管當局認為出現嚴重違反適用規定的情況,互聯互通監管當局可要求銀河國際證券及/或中國銀河國際 (a) 向客戶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及 (b) 停止向客戶提供透過互聯互通買賣中華通證券的任何相關服務; (f) 本補充文件並不構成任何商業、法律、稅務或會計建議,客戶透過互聯互通進行任何交易前應先諮詢獨立專業意見並自行展開研究及評估;及 (g) 除非客戶完全明白有關交易涉及的條款及風險(包括潛在損失風險的程度),否則客戶不應透過互聯互通進行任何交易。
風險披露及確認. 10.1 客戶確認已閱讀並明白在風險披露聲明列明的風險披露及其他資料,而且客戶明白其於本補遺及風險披露聲明所列明的責任。 10.2 客戶確認其明白並已評估關於滬港通及深港通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在風險披露聲明列明的風險),而客戶願意承擔該等風險。 10.3 客戶確認,對於客戶可能因風險披露聲明所述的任何風險或與滬港通及深港通買賣相關的風險實現而蒙受的任何損失,耀才證券無須負責。
風險披露及確認. 當指示本公司進行任何中華通證券交易時,閣下已確認如下內容: 4.1 閣下已閱讀並理解本條款附件所列的風險披露和其他資訊,並且明白該附件所列閣下的義務、包括違反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的任何後果。 4.2 存在禁止中華通證券交易的風險,並且閣下的中華通證券交易訂單可能不會被接受。 4.3 本公司及關聯人士不對閣下由於本公司及關聯人士就提供中華通證券交易的作為或不作為 (包括但不限於本條款附件所列的任何風險因素的發生)而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責任或第三方的申索或要求負責。 4.4 如果發現閣下或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客戶進行了或可能進行中華通市場規則規定的任何異常交易或者未能遵守任何中華通規則,聯交所有權不向閣下提供任何中華通服務,並有權要求本公司不接受閣下的指示。 4.5 如果違反中華通市場規則或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所指的任何披露或其他義務, (i) 中華通市場交易所有權進行調查,並且可以通過聯交所 (或聯交所附屬公司、或其他政府機構、或監管機構) 要求本公司或關聯人士 (a) 提供與閣下有關的任何資訊和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有關閣下的身份、個人資料和交易活動的資訊和材料,以及
風險披露及確認. 8.1 你確認你已閱讀並明白本補充文件附錄 1 所載的風險披露及其他資料,而你亦了解附錄 1 所載有關你的義務。
風險披露及確認. 5.1 客戶指示華泰進行任何中華通證券交易,即表示確認: 5.1.1 其已經細閱及明白本附表 6 附錄所載的風險披露及其他資料,並明白其載於該附錄的義務,包括違反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的任何後果; 5.1.2 存在禁止買賣中華通證券的風險,以及客戶買賣中華通證券的指示可能不獲受理; 5.1.3 華泰或任何關聯人士對客戶因華泰或任何關聯人士就提供中華通交易服務而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包括但不限於本附表 6 附錄所述的任何風險成為事實)而直接或間接蒙受的任何虧損、負債或第三方申索或付款要求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5.1.4 如發現客戶、華泰或華泰的任何客戶作出或可能作出上交所規則或深交所規則(如適用)所載的任何異常交易行為,或未能遵守任何中華通規則,聯交所有權不向客戶提供中華通服務,並有權要求華泰不受理客戶的指示; 5.1.5 如違反上交所規則或深交所規則(如適用),或違反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 所述的披露及其他義務: (i) 上交所或深交所(如適用)有權展開調查,並可透過聯 交所(或透過聯交所附屬公司、任何其他政府或規管機構)要求華泰或關聯人士: (a) 提供與客戶有關的相關資訊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身份、個人資料及交易活動;及 (b) 協助中華通監管機構調查客戶及/或客戶的交易活動;及 (ii) 客戶可能面臨監 管調查,如客戶違反或未能遵守該等法律、規則及法規,則須承擔法律及監管後果; 5.1.6 應上交所或深交所的要求,聯交所可(為協助上交所或深交所對中華通市場進行監管監督及在上交所或深交所執行中華通規則,作為聯交所、聯交所附屬公司及上交所或深交所之間的監管合作安排的一部分)要求華泰就華泰代表客戶下達的任何中華通買賣盤或作出或訂立的中華通交易,提供與客戶或聯交所中華通規則所述的任何其他人士有關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身份、個人資料及交易活動); 5.1.7 如中華通監管機構認為客戶嚴重違反上交所規則或深交所規則(如適用),則中華通監管機構可能要求華泰: (a) 向客戶發出警告聲明(口頭或書面);及/或 (b) 停止向客戶提供中華通交易服務; 5.1.8 並同意,在華泰通知客戶其指示的北向交易買盤已交收前,客戶不得就該北向交易買盤所涉及的中華通證券指示作出北向交易賣盤; 5.1.9 並同意華泰或華泰的關聯人士按中華通監管機構不時指定的时距及形式,向該中華通 監管機構提供與客戶及其概況有關的資料(包括中華通監管機構調查或監督所需者),包括代表客戶執行的北向交易買盤及賣盤以及交易的類別及價值; 5.1.10 並接受繳付所有費用、收費、徵費及稅項的責任,並且應遵行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就任何中華通證券及有關中華通證券的任何股息或權利(如適用)規定的任何存檔或登記義務; 5.1.11 並接受,華泰將受中華通規則項下的保存記錄要求所規限,因此會保留有關客戶的北向交易買賣盤及交易的記錄(包括電話及電子通訊、交易及帳戶資料),保留期至少為 20 年或中華通規則或中華通法律規定的其他期限; 5.1.12 應上交所/深交所的要求,聯交所可要求華泰拒絕代表客戶作出的任何買賣盤;及 5.1.13 中華通監管機構或其各自的董事、僱員及代理對華泰或任何關聯人士、客戶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因下列各項而直接或間接蒙受或與之相關的任何虧損或損害概不負責: (i) 中華通證券的交易或,中華通系統有關中華通證券的運作;或 (ii) 中華通規則的任何修訂或執行;或 (iii) 中華通監管機構為履行其監督或監管義務或職能而採取的任何行動(包括就異常交易活動採取的任何行動)。
風險披露及確認. 客戶通過就任何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交易向我們發出指示,閣下將被視為承認以下內容。
風險披露及確認. 6.1 閣下每次訪問智能投顧服務或透過智能投顧服務向吾等作出指示時,均應被視為閣下確認並同意以下內容: (a) 閣下已閱讀並了解本文件附錄所載的風險披露及其他資料(包括吾等可能不時透過中銀國際流動應用程式或吾等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提供的任何修訂、變更、更新或補充),以及閣下了解本智能投顧條款中規定閣下的義務,包括閣下因使用智能投顧服務而違反任何適用法律及法規的任何後果; (b) 智能投顧服務存在暫停提供智能投顧或智能投顧賬戶有被暫停的風險,以及吾等或會基於吾等認為適當的理由拒絕接受閣下透過智能投顧服務作出的任何指示; (c) 對於閣下直接或間接因吾等或任何相關人士與吾等向閣下提供智能投顧服務相關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包括但不限於本文件附錄所述的任何風險實現)而蒙受的任何損失、責任或第三方索償或要求,吾等或任何相關人士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d) 若閣下違反或未能遵守本智能投顧條款的任何規定,吾等可立即終止智能投顧服務及/或智能投顧賬戶,而毋須事先通知閣下或徵得閣下同意; (e) 智能投顧服務乃基於技術服務供應商開發的平台,並依賴技術服務供應商開發、維持及提供的智能投顧服務技術: (i) 無法保證技術服務供應商提供的相關平台及技術是完美無缺的,並且面對技術服務供應商提供的相關平台及技術存在缺陷且有關缺陷是當時行業技術水平無法避免的風險; (ii) 儘管技術服務供應商將提供平台、技術及服務可用性和可靠性支援,技術 服務供應商概不對相關平台、技術或服務的可用性或可靠性作出任何承諾,而若技術服務供應商未能履行,或會導致智能投顧服務被暫停或終止; (f) 若違反任何適用法律及法規,或違反其中所述的披露及其他義務: (i) 有關監管機構有權進行調查,並可透過任何政府或監管部門要求吾等或相關人士: (A) 提供與閣 (B) 協助監管機構調查閣下及/或閣下的交易活動;及 (ii) 若閣下違反或未能遵守任何適用法律及法規,閣下可能會面臨監管調查及承擔法律和監管後果; (g) 閣下負責支付智能投顧費用及可能不時就智能投顧服務徵收的所有其他費用、收費、開支及徵費,並應遵守任何適用法律及法規可能規定的關於透過智能投顧服務進行 的任何交易(包括但不限於與該等交易有關的任何股息或權益)的任何備案或登記 義務; (h) 吾等將須遵守適用法律及法規下的記錄保留規定,因此吾等可能會在適用法律及法規所規定的相關期間保留與閣下使用智能投顧服務進行的活動有關的記錄(包括但不限於電話、電子通訊及賬戶資料); (i) 吾等或任何相關人士概不對閣下因下列各項引起或與之相關而直接或間接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 (i) 適用法律及法規的任何修訂;或 (ii) 監管機構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採取的任何行動;及 (j) 閣下的個人資料可能會轉移予就閣下訪問及使用智能投顧服務而向吾等提供服務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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