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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項條文 样本条款

雜項條文. 獲許可人於特許期內必須可隨時出示本協議供政府人員查閱。
雜項條文. 10.1. 客戶同意按照不時更新、修訂及/或替代的互聯互通規則而應銀河國際證券合理要求簽立任何其他必要文件及提供任何必要材料及/或資料,讓銀河國際證券可履行其於本補充文件下的責任及義務。客戶如未能符合本條的規定,可能導致銀河國際證券暫停向該客戶提供互聯互通服務。 10.2. 在不影響帳戶條款及條件的前提下,客戶確認銀河國際證券可為符合適用規定而使用客戶所提供的任何材料及/或資料,並可根據適用規定將客戶提供的任何材料及/或資料保留其認為適合的一段時間。 10.3. 銀河國際證券保留權利按照帳戶條款及條件乙部第 14 條(終止)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以更改本補充文件任何條款。 10.4. 除上文第 9 條外,本補充文件將於帳戶條款及條件終止生效時自動終止。 10.5. 除非另行協定,否則本補充文件及客戶的一切互聯互通交易均由香港法律管轄。客戶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排他性司法管轄權管轄。
雜項條文. 40.1 本協議取代耀才期貨先前所有不論口頭或書面的約訂、安排、協議及合約。於簽署本協議前,並無任何由耀才期貨或由他人代表其發出有關本協議不論明示或暗示之保證或陳述。如有任何該類不論明示或暗示之保證或陳述,彼等概於耀才期貨簽署本協議之前即時撤銷或視為撤銷。然而,本協議並無及將不會取代任何由客戶給予耀才期貨並對其有利之所有約訂、安排、協議及合約(不論口頭或書面及不論是否過去、現在或將來),及並不及將不影響由客戶給予耀才期貨之任何或全部有關債務、債項或負債(不論口頭或書面及不論是否過去、現在或將來)。 40.2 耀才期貨在耀才期貨的辦公室及客戶會盡快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關於根據本協議或按本協議或就期貨帳戶訂立的任何協議的資料改動。 40.3 耀才期貨有絕對權利修訂、刪除或替代本協議(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守則)內的任何條款或增加新條款。修訂通知及修改後之本協議將刊載於耀才網站 xxx.xxxxxxx.xxx.xx 之「重要條款」專欄內。客戶應不時登入耀才網站以獲得最新之本協議並細閱其條款。該等修訂、刪除、替代或增加的條款將於修訂通知刊載當日生效及納入本協議內(並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客戶可於修訂通知在耀才網站上刊載後當日後十四(14)日內提出書面反對,否則將被視為接受該等修訂、刪除、替代或增加的條款。 40.4 對於耀才期貨履行本協議下的義務有任何投訴,均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寄予投訴主任,以及附件予耀才期貨。投訴主任將調查有關投訴。客戶同意向投訴主任提供投訴主任可能合理要求的所有有關資料,讓投訴主任能夠調查該宗投訴。 40.5 客戶承諾及確認,客戶任何時間以書面形式通知(並在其上簽署(須與提供予耀才期貨的開戶表格中的簽名式樣相符))耀才期貨關於客戶資料(如客戶包括任何個人,則客戶的個人資料)、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及/或電郵地址的任何更改事宜。 40.6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者外,否則本協議內的權利、權力、補救權及特權均為累積的,故並不包括法律規定的任何權利、權力、補救權及特權。
雜項條文. 19.1 客戶同意富國證券有絕對權利不時修訂、刪除、或取替本協議內的任何條款或增加新條款,並把修訂通知及修改後之本協議刊載於富國網站www.asasec.com內。而客戶需不時登入富國網站以獲得最新之本協議並需細閱其條款。該修訂、刪除、取替或增加的條款將於富國網站刊載修訂通知當日生效,並被視為納入本協議內。客戶可於修訂通知在富國網站上 刊載當日後十四天內以書面向富國證券提出反對。否則被視為接受該修訂、刪除、取替或增加的條款。 19.2 本協議備有中英文版本,並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倘若中英文版本出現任何分歧,則概以英文版為準。
雜項條文. 41.1 本協議取代耀才證券先前訂立所有協議、安排、協議及合約(不論口頭或書面)。於簽署本協議前,耀才證券(或由他人代表)並無作出或給予任何有關本協議(不論明示或暗示)之保證或陳述。如有任何該類(不論明示或暗示)之保證或陳述,彼等概於耀才證券簽署本協議之前即時撤銷或視為撤銷。然而,本協議並無及將不會取代任何由客戶給予耀才證券並對其有利之所有協議、安排、協議及合約(不論口頭或書面及不論是否過去、現在或將來),及並不及將不影響由客戶結欠耀才證券之任何或全部債務、債項或負債(不論口頭或書面及不論是否過去、現在或將來)。 41.2 耀才證券及客戶會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關於根據本協議或按本協議訂立的任何協議而提供或與證券帳戶有關的資料的重要改動。 41.3 耀才證券有絕對權利修訂、刪除或替代本協議(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守則)內的任何條款或增加新條款。
雜項條文. 第 36 條 個人資料之使用目的) 1. 本公司以如下各款所述目的使用從承租者處獲取的承租者或駕駛者個人資訊以及承租者或駕駛者在使用本服務時提供的資訊(以下簡稱「使用資訊」)。除受到個人資訊保護法和其他法令許可的事由外,不會將個人資訊用於以下範圍之外。 (1) 為了在簽署租賃合約時進行審查、認證本人身份、在各種申請界面中自動顯示租賃者或駕駛者資料、提供預約以及租賃服務、交付租賃證、結算租賃費用等、管理汽車租賃記錄、實施優惠等交易 (但是,第 3 項所述共同使用行為中由各共同使用者使用承租者或駕駛者資訊時,意為以該 共同使用者與承租者或駕駛者所簽訂的契約內容及其履行為前提在必要範圍內進行使用) (2) 為了確認、判斷是否可以向其提供 PARK24 GROUP 所提供服務之入會資格、會員資格及其他服務 (3) 為了介紹 PARK24 GROUP 及 PARK24 GROUP 合作方所經營之商品、服務、優惠以及其他推薦資訊等(直郵廣告、電子雜誌、窗口介紹等) (4) 為了進行 PARK24 GROUP 及其合作方所經營的商品、服務等相關營銷活動(問卷調查、優惠活動、贈品寄送、購買分析等) (5) 為了實施上述活動之其他附帶或相關業務 2. 除下列情況,本公司不向第三方提供已獲取的個人資訊。 (1) 徵得本人(承租者或駕駛者)同意時 (2) 依照法律規定時 (3) 為保護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所必須,但難以得到本人同意時 (4) 必須協助國家機關或地方公共團體或必須協助其委託方執行法律規定事務時,徵得本人同意有對執行該事務造成阻礙之虞時 (5) 為達到使用目的在必要範圍內向第三方進行委託時 (6) 公司合併或其他原因發生事業的繼承時 (7) 符合第 3 項至第 7 項所述情況時 3. 本公司可能會將所獲取的個人資訊及使用資訊以如下方式進行共同使用。 (1) 共同使用之個人資料項目 姓名、出生日期、性別、職業、國籍、住址、電話號碼、郵箱、車款、車牌號碼、駕照資 訊、信用卡資訊(包括持卡人姓名、卡號、有效期限及使用記錄。以下同)、影像資料(行車記錄器等車載錄影機、停車場設置錄影機等拍下的影像)服務的使用記錄、為達其他使用目的所須項目 (2) 共同使用者之範圍 PARK24 GROUP 各公司(請訪問以下主頁進行確認) xxxxx://xxx.xxxx00.xx.xx/en/company/about/group.html海外法人不在此列 (3) 共同使用之目的 用於第 1 項(1)至(4)內規定的目的,以及用於執行其附加、關聯業務(但是,在(1)所述情況下意為以各公司與承租者或駕駛者所簽訂的契約內容及其履行(包括與本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務相關的條款)為前提在必要範圍內進行使用) (4) 管理共同使用之個人資料的責任者名稱本公司 (5) 獲取方法 口頭(電話等)、WEB 上輸入表單、契約、申請、問卷調查、其他書面文件(包含以電子式的和電磁式的方式等作成的記錄)另外,在承租者或駕駛者使用共同使用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可以通過各共同使用者獲取、積存客戶資訊。 4. 本公司或會向簽訂獨家授權契約的獨家經銷商提供、共有客戶資訊。但是,該獨家經銷商只能在承租者或駕駛者接受本條款相關服務的提供時,以達成第 1 項之使用目的為前提在必要範圍內使用客戶資訊。 5. 本公司會向本公司國內外的合作方(但只限通過該合作方進行租車預約申請時)提供、共有客戶資訊。但是,該合作方只能在承租者或駕駛者接受本條款相關服務的提供時,以達成第 1 項(1)
雜項條文. 該已登記醫療服務提供者和其相關機構須做所有需要或適宜的事情, 並執行所需或適宜的契據、法律文件、轉讓或其他文件, 使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得以全面施行。
雜項條文. 第 36 條 個人資訊之處理)
雜項條文. 本協議取代富國證券先前所有不論口頭或書面的約訂、安排、協議及合約。於簽署本協議前,並無任何由富國證券或 由他人代表其發出有關本協議不論明示或暗示之保證或聲明。如有任何該類不論明示或暗示之保證或聲明,彼等概於
雜項條文. 41.1 本協議取代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先前訂立所有協定、安排、協定及合約(不論口頭或書面)。於簽署本協議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由他人代表)並無作出或給予任何有關本協議(不論明示或暗示)之保證或聲明。如有 任何該類(不論明示或暗示)之保證或聲明,彼等概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簽署本協定之前即時撤銷或視為撤 銷。然而,本協議並無及將不會取代任何由客戶給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並對其有利之所有協定、安排、 協定及合約(不論口頭或書面及不論是否過去、現在或將來),及並不及將不影響由客戶欠負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之任何或全部債務、債項或負債(不論口頭或書面及不論是否過去、現在或將來)。 41.2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客戶會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關於根據本協定或按本協定訂立的任何協定而提供或與證券帳戶有關的資料的重要改動。 41.3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絕對權利不時修訂、刪除、或取替本協議內的任何條款或增加新條款,並把修訂通知及修改後之本協議刊載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網站之《重要條款》專欄內。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會通知客戶新的修訂,而客戶可不時登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網站以獲得最新之本協議並需細閱其條款。該修訂、刪除、取替或增加的條款將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網站刊載修訂通知當日生效,並被視為納入本協議內。客戶可于修訂通知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網站上刊載當日後十四天內以書面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出反對。否則被視為接受該修訂、刪除、取替或增加的條款。 41.4 對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履行本協議下的義務有任何投訴,均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寄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投訴主任。投訴主任將調查有關投訴。客戶同意向投訴主任提供投訴主任可能合理要求的所有有關資料,讓投訴主任能夠調查該宗投訴。 41.5 本協議備有中英文版本,並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倘若中英文版本出現任何分歧,則概以英文版為准。 41.6 客戶承諾及確認,客戶將不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並在其上簽署(須與提供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開戶表格中的簽名式樣相符))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關於客戶資料(如客戶包括任何個人,則客戶的個人資料)、位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及/或電郵地址的任何更改事宜。 41.7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者外,否則本協議內的權利、權力、補償及特權均為可累積的並包括法律規定的任何權利、權力、補償及特權。 41.8 倘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未能或延遲行使其可能擁有的任何權力、權利或補償,均不得視其放棄有關權力、權利或補償。